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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鐵路特考」,分為下列「兩類」對外招考: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鐵路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採「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一)「第一種」方式→若「只考筆試」的「類組」: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之「總成績」,其「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為: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第二種」方式→若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舉行之類組→「總成績」之計算→則以「筆試成績(佔90%)」→「口試成績(佔10%)」:
1、「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口試成績」之評分方式:(◎註:「鐵路特考」目前未實施「口試」項目。)
(三)「第三種」方式→若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舉行之類組→其「總成績之計算」→則以「筆試成績(佔50%)」→「實地考試成績(佔50%)」:
1、「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實地考試成績」之評分方式:(◎註:「鐵路特考」目前未實施「實地考試」項目。)
(四)「第四種」方式→若採「第一試,先考完筆試」→(筆試及格後)→才可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之類組:則「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五)「鐵路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鐵路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鐵路特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3、「鐵路特考」→總成績「未達50分」→則「不予錄取」!
4、「鐵路特考」→「口試」→未達60分→則「不予錄取」!
5、「鐵路特考」→「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則「不予錄取」!
6、「鐵路特考」→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7、「鐵路特考」→若有「特殊類組、特定科目」→設定有「最低錄取分數」者→若「未達」該科目「最低錄取分數」者→則「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鐵路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鐵路特考」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者→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一)「鐵路(佐級)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不須任何學歷。
【◎註:「鐵路(佐級)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二)「鐵路(員級)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註:「鐵路(員級)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鐵路(高員)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註:「鐵路(高員)特考」→相當於→「高等考試」。】
(一)依「交通事業(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考試、「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
2、「鐵路特考」:「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再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鐵路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二)依「交通事業(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2、「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鐵路特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視同高考三級)→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員級)(視同四等特考)(視同普通考試)→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佐級)(視同五等特考)(視同初等考試)→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具「碩士」暨以上學歷,方可報考→故招考名額又少!→所以,「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6月19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6月」→舉行考試!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3月9~18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3月」→受理報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五、考試科目:【有標示※符號之科目,表示該科目考選擇題】
(一)「鐵路(佐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只考「選擇題(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70%)與英文(30%)
◎「大東海」→「開示」與「指導」: |
1、歷屆以來:「鐵路(佐級)特考」→「國文科」皆考「選擇題(單選題)50題,每題2分,共計100分」。 2、「自106年8月起」:「鐵路(佐級)特考」→「國文科」將改為考「選擇題(單選題),共35題,每題2分,共70分」暨「選擇題(複選題),共10題,每題3分,共30分」→合計為100分。 |
(二)「鐵路(佐級)」專業科目(考2科):
1、事務管理→ (1)※事務管理大意 (2)※法學大意
2、材料管理→ (1)※材料管理大意 (2)※政府採購法大意
3、運輸營業→ (1)※企業管理大意 (2)※ 鐵路運輸大意
4、場站調車→ (1)※鐵路運輸學大意 (2)※鐵路法大意
5、土木工程→ (1)※土木監工大意 (2)※測量學大意
6、機械工程→ (1)※機械製造學大意 (2)※機械原理大意
7、機檢工程→ (1)※基本電學大意 (2)※機械原理大意
8、電力工程→ (1)※電工機械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9、電子工程→ (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10、養路工程→(1)※鐵路工程大意 (2)※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6月19~20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6月」→舉行考試!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3月9~18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3月」→受理報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鐵路(員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含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二)「鐵路(員級)」專業科目(考4科):
1、事務管理→(1)政府採購法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事務管理概要 (4)※行政法概要
2、材料管理→(1)物料管理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政府採購法概要 (4)國際貿易概要
3、運輸營業→(1)◎民法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企業管理概要 (4)運輸學概要
4、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概要 (2)測量學概要 (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4)土木施工學概要
5、地 政→(1)鐵路法概要 (2)土地利用概要 (3)民法物權編概要 (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
6、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基本電學
7、機檢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基本電學 (4)內燃機學概要
8、電力工程→(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概要 (3)輸配電學概要 (4)電子學概要
9、電子工程→(1)基本電學 (2)※計算機概要 (3)電子儀表概要 (4)電子學概要
10、資訊處理→(1)資訊管理概要 (2)※計算機概要 (3)資料管理概要 (4)程式設計概要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6月19~20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6月」→舉行考試!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3月9~18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3月」→受理報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鐵路(高員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含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二)「鐵路(高員級)」專業科目(考6科):
1、會 計→(1)鐵路法 (2)◎中級會計學 (3)◎會計審計法規 (4)企業管理 (5)◎成本與管理會計 (6)公司法
2、事務管理→(1)政府採購法 (2)鐵路法 (3)事務管理 (4)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 (5)◎行政法 (6)民法總則
3、材料管理→(1)◎民法 (2)鐵路法 (3)企業管理 (4)物料管理 (5)政府採購法 (6)國際貿易
4、運輸營業→(1)◎行政法 (2)鐵路法 (3)◎民法 (4)企業管理 (5)運輸學 (6)◎經濟學
5、地 政→(1)鐵路法 (2)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3)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5)土地政策 (6)土地估價
6、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2)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3)測量學 (4)結構學 (5)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6)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7、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2)流體力學 (3)熱工學 (4)機械設計 (5)自動控制 (6)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8、電力工程→(1)電機機械 (2)電路學 (3)電子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電力系統
9、電子工程→(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3)◎工程數學 (4)電子學 (5)電磁學 (6)半導體工程
10、資訊處理→(1)資料結構 (2)程式語言 (3)資通網路(自107年起修正) (4)資訊系統與分析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士級資位人員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 (一)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 (二)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血壓: (一)機檢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 (二)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四、握力: (一)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 (二)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場站調車類科、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五、辨色力:色盲。 六、四肢: (一)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二)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附註:本表「未列」之「各級資位別」:(一)(業務類)「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統計、會計、事務管理、材料管理、貨運服務、餐旅服務、地政」及(二)(技術類)「都市計畫技術、資訊處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一、104年度→「104年6月13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報名日)原名額「730名」→(第二波)再增額472名→(放榜日)共計錄取「1,202名」!
(一)104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名額「436名」!→(第二波)再增額307名→共計錄取「 743 名」!
(二)104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名額「243名」!→(第二波)再增額126名→共計錄取「 369 名」!
(三)104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名額「51名」!→(第二波)再增額39名→共計錄取「 90 名」!
二、105年度→「105年6月18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031名」→(第二波)再增額624名→(放榜日)共計錄取「1,655名」!
(一)105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名額「701名」!→(第二波)再增額472名→共計錄取「 1,173 名」!
(二)105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名額「226名」!→(第二波)再增額115名→共計錄取「 341 名」!
(三)105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名額「104名」!→(第二波)再增額37名→共計錄取「 141 名」!
三、 106年度→「106年6月17~19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882名」!→(第二波)再增額「421名」→(放榜日)共計錄取「1,303名」!
(一)106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701名」 + (第二波)再增額373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074 名」!
(二)106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157名」 + (第二波)再增額41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98 名」!
(三)106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24名」 + (第二波)再增額7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28 名」!
四、107年度→「107年6月9~10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1,557名」+(第二波)再增額「136名」+(放榜日)再增額「147名」→共計錄取「1,840名」!
(一)107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354 名」+ (第二波)再增額113名+(放榜日)再增額122名→共計錄取「 1,589 名」!
(二)107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75 名」+ (第二波)再增額19名+(放榜日)再增額14名→共計錄取「 208 名」!
(三)107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28 名」+ (第二波)再增額4名+(放榜日)再增額11名→共計錄取「 43 名」!
(一)108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396 名」+(第二波)再增額「 160 名」+(第三波)再增額「 139 名」→共計錄取「 695 名」!
(二)108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48 名」+(第二波)再增額「 22 名」+(第三波)再增額「 33 名」→共計錄取「 203 名」!
(三)108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22 名」+(第二波)再增額「 3 名」+(第三波)再增額「 8 名」→共計錄取「 33 名」!
(一)109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438 名」+(第二波)再增額「 337 名」→共計錄取「 592 名」!
(二)109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45 名」+(第二波)再增額「 17 名」→共計錄取「 162 名」!
(三)109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8 名」+(第二波)再增額「 12 名」→共計錄取「 30 名」!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