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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0條)之規定:「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二)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
1、關務監:
(1)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
2、關務正:
(1)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
(2)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
3、高級關務員:
(1)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4)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4、關務員:
(1)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
5、關務佐:
(1)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1、關務監;2、技術監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1、高級關務員;2、高級技術員
(一)「關務人員(升簡任)」應考資格:
1、現任「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一階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關務人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1、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4、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三)前項所定之「年資」:
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本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一)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三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1、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一)合於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二)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三)「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一)「錄取人數(上限)」→「擇優錄取」:
「關務人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二)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三)「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關務人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關務人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關務人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甲.110、112年度~「關務(升薦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0年度(本屆):已於「110年11月6〜8日」→舉行考試!
(二)112年度(下屆):預定「112年11月」→舉行考試!
(一)110年度(本屆):已於「110年7月27日〜8月5日」→受理報名!
(二)112年度(下屆):預定「112年7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高雄三考區,舉行考試。
★「關務人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普通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二)專業科目(考4科):
1、關務類→1.◎行政法 2.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通關實務 4.◎關務英文
2、技術類→1.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2.通關實務 3.◎關務英文 4.系統分析、機械設計、電機機械、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化學程序工業、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與安全(限船員)、船舶通訊(任選一科)
乙.110、112年度~「關務(升簡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0年度(本屆):已於「110年11月6〜8日」→舉行考試!
(二)112年度(下屆):預定「112年11月」→舉行考試!
(一)110年度(本屆):已於「110年7月27日〜8月5日」→受理報名!
(二)112年度(下屆):預定「112年7月」→受理報名!
★「關務人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普通科目(考1科):
◎中華民國憲法50%與※英文50%
(二)專業科目(考3科):
1、關務類→1.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2.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行政法研究
2、技術類→1.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2.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系統分析研究、機械設計學研究、電機機械研究、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研究、化學程序工業研究、船舶管理與安全研究(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研究(限船員)(任選一科)
1、102年度→關務(升薦任)考試→共計錄取「 34 名」!
2、102年度→關務(升簡任)考試→共計錄取「 0 名」!
1、104年度→關務(升薦任)考試→共計錄取「 38 名」!
2、104年度→關務(升簡任)考試→共計錄取「 2 名」!
1、106年度→關務(升薦任)考試→共計錄取「 69 名」!
2、106年度→關務(升簡任)考試→共計錄取「 8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