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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特別「開示」與「指導」:◎「警察人員」招考,分為「兩種途徑」(亦即,稱為「分流制度」): (一)「第一種」取才「途徑」:就是「一般學校」畢業者→限制報考→(一般途徑)的「一般警察特考」→其應考「專業科目」→偏向於「一般學校」在校「已修過的科目」。 (二)「第二種」取才「途徑」:就是「警大、警專」畢業者→限制報考「(特殊途徑)的「警察特考」→其應考「專業科目」偏重於「警大、警專」在校「已修過的特殊科目」。 (三)請全國考生,請注意: 1、「一般高中職畢、一般大學畢」→限制→只能報考「(一般性的)一般警察特考」→不能報考「(特殊性的)警察特考」! 2、「警察大學畢、警專畢業生」→限制→只能報考「(特殊性的)警察特考」!→不能報考「(一般性的)一般警察特考」! |
依「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分為:
(一)一般警察(二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二級)考試」!
(二)一般警察(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考試」!
(三)一般警察(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依「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一般警察(二、三、四等)特考」→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一般警察」之「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一般警察(四等)特考」: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一般警察」〜「筆試成績」之「特殊規定」:
(1)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2)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4、「一般警察」〜「(第二試)體能測驗」之「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一般警察」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一般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之「任用資格」!
(2)「一般警察特考」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3)上列→「取得資格範圍」及「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並函請「銓敘部」查照!「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一般警察」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一般警察」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3、「一般警察」錄取人員→(最新規定)之「訓練機構」:
(1)「一般警察(四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2)「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3)「一般警察(二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一)「一般警察(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才可報考!
【◎「大東海」特別「開示」:亦即,自「警大、警專」畢業者→不可以報考「一般警察」!】
2、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才可報考。
【◎「大東海」特別「開示」:亦即,自「警大、警專」畢業者→不可以報考「一般警察」!】
2、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一般警察(二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才可報考。
【◎「大東海」特別「開示」:亦即,自「警大、警專」畢業者→不可以報考「一般警察」!】
2、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碩士畢暨以上學歷」。
4、「中華民國」之「國民」。
(四)「一般警察(二、三、四等)特考」:「違反」上列「報考資格」之「處分」:
1、「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2、「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3、「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4、「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5、「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一)「考試程序」→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為:「筆試」。
2、「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3、「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體格檢查」→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體格檢查」之「初檢」:「一般警察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2、「體格檢查」之「複檢」:「一般警察特考」之「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體格檢查」之標準→(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請詳見「後續單元」之「體格檢查標準表」)。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一般警察」特考,只舉辦「(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不舉辦「一等、五等」特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視同高考三級)→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員級)(視同四等特考)(視同普通考試)→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佐級)(視同五等特考)(視同初等考試)→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碩士畢暨以上學歷」才可報考,所以,「報考人數」及「招考名額」不多!故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6月19~20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6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3月9~18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0年3月」→受理報名!
(一)「一般警察(三等)特考」:
1、「一般大學畢業生」,年18~37歲,男女皆可報考。
2、錄取者→應分發到「警察大學」接受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24個月)→教育訓練期間,每月「領取23,700元」。
3、訓練及格後→取得「警正警察官」職位→「月薪66,280元」起薪→年薪高達「110萬元」以上!
(二)「一般警察(四等)特考」:
1、「一般高中職、專科」畢業,年18~37歲,男女皆可報考。
2、錄取者→分發到「警察專科學校」接受教育訓練16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18個月)→自101年起→(1)「行政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地點」改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五總隊」,(2)「消防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地點」改為「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教育訓練期間,每月「領取17,890元」。
3、訓練及格後→取得「警佐警察官」職位,「月薪57,935元」起薪→年薪高達「96萬元」以上!
(三)依「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官職:(1)「一般警察(三等)」:薦任官6職等。(2)「一般警察(四等)」:委任官3職等。
(二)月薪:(1)「一般警察(三等)」:67,590元起。(2)「一般警察(四等)」:57,935元起。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三等:◎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3.英文
2.四等:
(1)行政警察→◎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法學知識(憲法概要、法學緒論)、※3.英文
(2)其他類組→◎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法學知識(憲法概要、法學緒論)、※3.英文
(二)專業科目:
1、一般「行政警察」→ (1)◎犯罪學概要 (2)◎警察法規概要 (3)◎刑法概要
2、一般「消防警察」→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及普通化學概要
3、「交通警察人員」→(1)◎警察法規概要 (2)交通安全概要 (3)交通工程概要
4、一般「水上警察」(輪機組)→(1)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海巡法規概要
5、一般「水上警察」(航海組)→(1)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2)航海學概要 (3)※海巡法規概要
1、一般「行政警察」→(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心理學 (4)公共政策 (5)◎行政學
2、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1)通信與系統 (2)工程數學 (3)電子學 (4)電磁學 (5)計算機概論
3、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1)交通工程 (2)運輸學 (3)工程數學 (4)運輸規劃學 (5)交通安全
4、一般「外事警察」→(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5、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6、警察「資訊管理人員」→(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4)資訊管理 (5)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7、警察「法制人員」→(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2)智慧財產權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8、行政管理人員→(1)行政法 (2)安全管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公共政策 (5)人力資源管理
9、消防警察人員→(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3)建築防火 (4)微積分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一)「體格檢查」→「現行規定」項目: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
(1)男性:不及165公分,為不合格。(亦即,男性必須達165公分,暨以上身高,才可報考!)
(2)女性:不及160公分者,為不合格。(亦即,女性必須達160公分,暨以上身高,才可報考!)
(3)例外: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為不合格。
2、體格指標:
(1)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為不合格。
(2)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為不合格。
(3)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1)各眼裸視未達0.2者。(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7、手指: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有刺青者: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傳染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其他疾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體格檢查」→新增加「握力」項目:
1、「警察特考」→「體格檢查」增訂「握力項目 」:為考量「警察人員」執行「拘提、逮捕」等勤務或「使用警械」均涉及「上肢肌力」→參考「鐵路人員特考」之體例,於兩項警察特考「體格檢查項目」增定「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其標準訂為「任一手未達30公斤」為不合格。
2、修正「體檢優先順序」:「一般警察特考」,「筆試錄取後」,須先取得「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103年2月13日」考試院院會,決議→為與「其他考試」體例一致,本次亦將「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錄取人員」之「體格檢查時點」→由第二試體能測驗後→修正為「第一試筆試錄取後」!
★「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及「合格標準」,修正如下:
(一)「刪除」項目:
1、刪除→「仰臥起坐」項目。
2、刪除→「(男性)引體向上」項目。
3、刪除→「(女性)屈臂懸垂」項目。
4、「刪除」之「原因」:因現行「體能測驗項目」→「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屬肌力、肌耐力測驗→可於「教育訓練」期間加強→故予以「刪除」!
(二)「增加2項目」及「合格標準」:
1、增加「立定跳遠」項目:男性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
2、增加「立定跳遠」項目:女性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
3、「增加」之原因:因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爆發力」應變→所以,「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改採「立定跳遠」測驗項目,並比照「警校入學」考試,訂定「合格標準」為「(男性)一百九十公分」以上,「(女性)一百三十公分」以上!
(三)「跑走項目」:「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跑走項目」→
1、(男性)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一)104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2,892名→(放榜日)共計錄取「2,878名」!
(二)104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70名→(放榜日)共計錄取「58名」!
(三)104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5名→(放榜日)共計錄取「5名」!
(一)105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3,117名→(放榜日)共計錄取「3,130名」!
(二)105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75名→(放榜日)共計錄取「55名」!
(三)105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2名→(放榜日)共計錄取「1名」!
(一)106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3,239名→(放榜日)共計錄取「4,006名」!
(二)106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76名 →(放榜日)共計錄取「136名」!
(三)106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首波)原名額2名 →(放榜日)共計錄取「3名」!
(一)107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2,392名→(放榜日)共計錄取「2,247名」!
(二)107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73名→(放榜日)共計錄取「58名」!
(三)107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首波)原名額2名 →(放榜日)共計錄取「2名」!
(一)108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821名→(放榜日)共計錄取「825名」!
(二)108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49名→(放榜日)共計錄取「34名」!
(三)108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首波)原名額2名 →(放榜日)共計錄取「1名」!
(一)109年度→ 一般警察(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429名→(第二波)再增額「 195 名」→共計錄取「 448 名」!
(二)109年度→ 一般警察(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41名→(第二波)再增額「 36 名」→共計錄取「 36 名」!
(三)109年度→ 一般警察(二等)特考→(首波)原名額1名 →(第二波)再增額「 2 名」→共計錄取「 1 名」!
★「一般學校畢,可報考」→「一般警察」〜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