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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一)「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以下簡稱為「國安特考」!
(二)「國安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1、「國安特考」→分為(1)「國安(三等)特考」、(2)「國安(四等)特考」、(3)「國安(五等)特考」。
(三)「國安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國安(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國安(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國安(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國安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國安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訓練」: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2)「接受訓練」與「體格複檢」:「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國安(三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國安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國安(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國安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國安(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不須任何學歷。
(一) 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考試方式」為:
1、「國安(三等)特考」: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3)「國安(三等)特考」之「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2、「國安(四等)特考」: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3)「國安(四等)特考」之「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3、「國安(五等)特考」: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二)依「國安特考」之「錄取成績計算」→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國安特考」:應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2、「國安(三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國安(三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國安(四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國安(四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國安(五等)特考」:
(1)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2)「國安(五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5、「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第二試)體能測驗」:
(1)「男性(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2)「女性(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6、「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國安特考」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5、「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6、「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甲.114、115年「國安(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6月15~16日」→舉行考試!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8~18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 政治經濟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中國大陸研究 (3)政治學 (4)經濟學
2、情報工作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3)國家安全(含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4)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3、國際實務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國際關係 (3)中國大陸研究 (4)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3、資訊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計算機概論 (3)網路應用與安全 (4)資料庫應用
5、電子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計算機概論 (3)◎工程數學 (4)通訊系統
6、數理組→(1)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2)數論 (3)線性代數 (4)機率統計
乙.114、115年「國安(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3年度(本屆):本屆無舉辦!
(二)114年度(下屆):本屆無舉辦!
※[註]:近年,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一)113年度(本屆):本屆無舉辦!
(二)114年度(下屆):本屆無舉辦!
(三)考試地點:「(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註]:近年,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政經組→ (1)行政學概要 (2)政治學概要 (3)※經濟學概要
2、社會組→ (1)中國大陸研究概要 (2)政治學概要 (3)社會學概要
3、國際組→ (1)國際現勢概要 (2)國際關係概要 (3)※經濟學概要
4、資訊組→ (1)※計算機概要 (2)資訊管理概要 (3)程式設計概要
5、電子組→ (1)※計算機概要 (2)電子學概要 (3)通訊系統概要
6、數理組→ (1)※計算機概要 (2)數學 (3)統計學概要
丙.114、115年「國安(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6月15~16日」→舉行考試!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8~18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年滿18歲,3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一)共同科目:
※(1)國文:【題數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70%與英文30%
(二)專業科目:(如下表)
1、行政組→ (1)※行政學大意 (2)※法學大意
2、社會組→ (1)※政治學大意 (2)※社會學大意
3、資訊組→ (1)※計算機大意 (2)※資料處理大意
4。電子組→(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一)110年度→「110年9月25~26日」考試→國安局(三等、五等)特考→共計錄取「34名」!
(五)114年度→預定於「113年6月15~16日」考試→「國安局(三等、五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四)113年度→預定於「113年6月15~16日」考試→「國安局(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將再招考「24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