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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招考‧超高待遇,鐵路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鐵路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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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4年→鐵路特考【佐級、員級、高員】→特別考情:

一、「鐵路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依「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鐵路特考」分為→「高員、員級、佐級」對外招考:依「交通事業(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鐵路特考」,分為下列「兩類」對外招考: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三、「鐵路特考」→「交通事業人員」→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鐵路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採「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四、「鐵路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一)「第一種」方式→若「只考筆試」的「類組」: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之「總成績」,其「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為: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第二種」方式→若採「筆試」「口試」方式舉行之類組→「總成績」之計算→則以「筆試成績(佔90%)」→「口試成績(佔10%)」:

1、「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口試成績」之評分方式:(◎註:「鐵路特考」目前未實施「口試」項目。)

(三)「第三種」方式→若採「筆試」「實地考試」方式舉行之類組→其「總成績之計算」→則以「筆試成績(佔50%)」「實地考試成績(佔50%)」:

1、「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鐵路(佐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鐵路(員級)特考」→「筆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鐵路(高員)特考」→「筆試」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實地考試成績」之評分方式:(◎註:「鐵路特考」目前未實施「實地考試」項目。)

(四)「第四種」方式→若採「第一試,先考完筆試」→(筆試及格後)→才可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之類組:則「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五)「鐵路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鐵路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鐵路特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3、「鐵路特考」→總成績「未達50分」→則「不予錄取」!

4、「鐵路特考」→「口試」→未達60分→則「不予錄取」!

5、「鐵路特考」→「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則「不予錄取」!

6、「鐵路特考」→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7、「鐵路特考」→若有「特殊類組、特定科目」→設定有「最低錄取分數」者→若「未達」該科目「最低錄取分數」者→則「不予錄取」!

五、「鐵路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鐵路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六、「鐵路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七、「鐵路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鐵路特考」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者→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八、「鐵路特考」之「報考資格」:依「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鐵路(佐級)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不須任何學歷。

【◎註:「鐵路(佐級)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二)「鐵路(員級)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註:「鐵路(員級)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鐵路(高員)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電力工程、電子工程…等類組,需相關科系畢才可報考。)

【◎註:「鐵路(高員)特考」→相當於→「高等考試」。】

九、「鐵路特考」之「考試程序」:

(一)依「交通事業(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考試、「口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鐵路特考」:「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再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鐵路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二)依「交通事業(鐵路)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2、「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鐵路特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視同高考三級)→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員級)(視同四等特考)(視同普通考試)→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佐級)(視同五等特考)(視同初等考試)→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具「碩士」暨以上學歷,方可報考→故招考名額又少!→所以,「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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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4年度「鐵路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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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年度~「鐵路(佐級)」~「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6月10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6月18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3月6~15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3月8~17日」→受理報名!

★「鐵路特考」→「112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111年8月11日考選部公告)!

三、報名資格:不限學歷,男女皆可報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月薪)37,320元起。

五、考試科目:【有標示※符號之科目,表示該科目考選擇題】

(一)「鐵路(佐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只考「選擇題」「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70%)與英文(30%)

★「鐵路特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111年3月3日修正)

「大東海」→「開示」與「指導」:

1、歷屆以來:「鐵路(佐級)特考」→「國文科」皆考「選擇題(單選題)50題,每題2分,共計100分」。

2、「自106年8月起」:「鐵路(佐級)特考」→「國文科」將改為考「選擇題(單選題),共35題,每題2分,共70分」暨「選擇題(複選題),共10題,每題3分,共30分」→合計為100分。

 

(二)「鐵路(佐級)」專業科目(考2科):

1、事務管理→  (1)※事務管理大意      (2)※法學大意

2、材料管理→  (1)※材料管理大意      (2)※政府採購法大意

3、運輸營業→  (1)※企業管理大意      (2)※鐵路運輸學大意

4、場站調車→  (1)※鐵路法大意         (2)※鐵路運輸學大意

5、土木工程→  (1)※土木監工大意      (2)※測量學大意

6、機械工程→  (1)※機械製造學大意  (2)※機械原理大意

7、機檢工程→  (1)※機械原理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8、電力工程→  (1)※電工機械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9、電子工程→  (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10、養路工程→(1)※鐵路工程大意       (2)※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111、112年度~「鐵路(員級)」~「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6月10~11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6月18~19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3月6~15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3月8~17日」→受理報名!

★「鐵路特考」→「112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111年8月11日考選部公告)!

三、報名資格:高中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月薪)39,730元起。

五、考試科目:【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鐵路(員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含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鐵路特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111年3月3日修正)

(二)「鐵路(員級)」專業科目(考4科):

1、事務管理→(1)政府採購法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事務管理概要  (4)※行政法概要

2、材料管理→(1)物料管理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政府採購法概要  (4)國際貿易概要 

3、運輸營業→(1)◎民法概要  (2)鐵路法概要  (3)企業管理概要  (4)鐵路運輸學概要

4、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概要  (2)測量學概要  (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4)土木施工學概要

5、地  政→(1)鐵路法概要  (2)土地利用概要  (3)民法物權編概要  (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

6、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基本電學 

7、機檢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基本電學  (4)內燃機學概要

8、電力工程→(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概要  (3)輸配電學概要  (4)電子學概要

9、電子工程→(1)基本電學  (2)※計算機概要  (3)電子儀表概要  (4)電子學概要

10、資訊處理→(1)資訊管理概要  (2)※計算機概要  (3)資料管理概要 (4)程式設計概要

111、112年度~「鐵路(高員級)」~「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6月10~11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6月18~19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2年度(本屆):已於「112年3月6~15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上屆):已於「111年3月8~17日」→受理報名!

★「鐵路特考」→「112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111年8月11日考選部公告)!

三、報名資格: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月薪)47,730元起。

五、考試科目:【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鐵路(高員級)」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含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鐵路特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111年3月3日修正)

(二)「鐵路(高員級)」專業科目(考6科):

1、會  計→(1)鐵路法  (2)◎中級會計學  (3)◎會計審計法規  (4)企業管理  (5)◎成本與管理會計  (6)公司法

2、事務管理→(1)政府採購法  (2)鐵路法  (3)事務管理  (4)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  (5)◎行政法  (6)民法總則

3、材料管理→(1)◎民法  (2)鐵路法  (3)企業管理  (4)物料管理  (5)政府採購法  (6)國際貿易

4、運輸營業→(1)運輸政策  (2)鐵路法  (3)◎民法  (4)◎軌道經營管理 (5)運輸學  (6)◎運輸經濟學

5、地  政→(1)鐵路法  (2)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3)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5)土地政策 (6)土地估價

6、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2)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3)測量學  (4)結構學  (5)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6)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7、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2)流體力學  (3)熱工學  (4)機械設計  (5)自動控制  (6)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8、電力工程→(1)電機機械  (2)電路學  (3)電子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電力系統

9、電子工程→(1)電磁學  (2)電路學  (3)電子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半導體工程

10、資訊處理→(1)資料結構  (2)程式語言  (3)資通網路(自107年起修正)  (4)資訊系統與分析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111、112年度→「鐵路(高員、員級、佐級)特考」→「各級資位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聽力:

(一)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

(二)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血壓:

(一)機檢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

(二)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四、握力:

(一)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

(二)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場站調車類科、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五、辨色力:色盲。

六、四肢:

(一)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二)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附註:本表「未列」之「各級資位別」:(業務類)「會計、事務管理、材料管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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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鐵路特考」→領袖名師→北中南名師團→雲集在大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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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領袖名師」雲集→請至「名師學院」即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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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近年「鐵路特考」→ 「高員、員級、佐級」→「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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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9年度→「109年6月13~14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601名」+(第二波)再增額「366名」→共計錄取「 784 」!

(一)109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438 名」+(第二波)再增額 337 名」→共計錄取 592 名」

(二)109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45 名」+(第二波)再增額 17 名」→共計錄取 162 名」

(三)109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8 名」+(第二波)再增額 12 名」→共計錄取 30 名」

二、 110年度→「110年9月25~26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463名」+(第二波)再增額「108名」→共計錄取「 711 」!

(一)110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342 名」+(第二波)再增額 84 名」→共計錄取571 名」

(二)110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95 名」+(第二波)再增額 21 名」→共計錄取 108 名」

(三)110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26 名」+(第二波)再增額 3名」→共計錄取 32 名」

三、 111年度→「111年6月18~19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342名」+(第二波)再增額「136名」→共計錄取 651 名」

(一)111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252 名」+(第二波)再增額 110 名」→共計錄取 504  名」

(二)111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70 名」+(第二波)再增額 22 名」→共計錄取 120 名」

(三)111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20 名」+(第二波)再增額 4 名」→共計錄取 27 名」

四、 112年度→「112年6月10~11日」考試→「鐵路(佐級、員級、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687名」→共將招考 687 名以上

(一)112年度→鐵路(佐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548 名」→共將招考 548  名以上」(還會有第三波的擴大增額!)

(二)112年度→鐵路(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23 名」→共將招考 123 名以上」(還會有第三波的擴大增額!)

(三)112年度→鐵路(高員級)特考→(首波)原名額 16 名」→共將招考 16  名以上」(還會有第三波的擴大增額!)

       ★「鐵路特考」→「112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臺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後,將自行對外招考從業人員】!★(111年8月11日考選部公告)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一)鐵路特考「佐級」招考名額:

(二)鐵路「員級」招考名額:

(三)鐵路「高員級」招考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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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2年度 ~鐵路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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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2年鐵路特考」→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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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鐵路特考」→錄取者→依志願「分發到」下列機構「就近上班」~「錢多、事少、離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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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鐵路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十二 「110 年度」→「鐵路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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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鐵路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辦理!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分「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2階段」實施!

1、「基礎研習」:「學習」通識課程,「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體認並力行」臺鐵局「安全、準確、服務、創新、團 結、榮譽」之核心價值!

2、「專業技能訓練」:「瞭解」主管單位之整體業務性質→「集中教導」各項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

(二)「實務訓練」:以做「中學(師徒制)」方式→由「輔導員」帶領錄取人員,實際學習各項工作技能!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高員三級考試,預估錄取 26 名;(員級考試,預估錄取 95 名);(佐級考試,預估錄取 342 名)。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不分資位等級,排定「約 2 週」之「集中訓練」及「線上學習」課程→課程配當由「臺鐵局」規劃,函送「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專業技能訓練」:不分資位等級→「得」由「臺鐵局運、工、機、電各處」及「其他處室」(以下,簡稱各主管單位)規劃,分區選定訓練地點→排定「約 2 至 3 週」之「專業課程」。

(二)「實務訓練」:「分資位等級」→進行「實地操作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月」→依「本計畫第 10 點第 1 款」,「免除」專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除「符合本計畫第 14 點第 4 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各類別「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基礎研習」:依 110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基礎研習實體、數位課程表」。

(2)「專業技能訓練」:由「各主管單位」→「研擬編製訓練課程」,並據以實施。

2、「上課時間之配當」→由「各訓練機構」酌定→並自行安排「上課時 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

3.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訓練機構」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 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臺鐵局」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構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 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 用資格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構」根據實際工 作內容,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填寫「實務訓練計畫 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並由「輔導員」針對受訓人員每日工作內容及表現詳實,以文字記錄,填寫於「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週紀錄表」,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送「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後,交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俾使各級主管,隨時確實掌握訓練情形,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 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 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當日,實務訓練機構應「立即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機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 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構「得予敘獎」!

7、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 離訓申請書(如附件 6)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構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 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構「評定基礎研習成績或實務訓練成績 (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訓練機構評定該員為基礎研習成績「不及格」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 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構】: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臺鐵局)員工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員訓中心)!

2、「專業技能訓練」:臺鐵局(各主管單位)!

(二)【實務訓練】:申請本年本項考試「各用人機構(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構)」!

七、【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以「網路選填志願分發方式」辦理→依其考試成績高低,依序經電腦分配,至「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分配實務訓練人員」,除「依第 10 點規定免除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者」外→「均應」參加臺鐵局辦理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並依分配函所定日期、地點「前往報到」,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但」因特殊事由,徵得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實務訓練機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 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字號」、「年度」、「考試 名稱」後,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構之受訓人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三)「實務訓練機構」→應於受訓人員至用人機構「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 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 陳報機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 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 上傳與通報」列管,副知「臺鐵局」→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 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構」。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 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 依「臺鐵局」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九、【申請(補訓)】: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 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 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申請書,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調訓。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 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 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 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 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補訓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免除)專業訓練】:

(一)「受訓人員」→最近 3 年內,曾錄取本考試且分配相同主管單位, 接受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及格→「應予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惟」機檢工程類科受訓人員,須近 3 年曾錄取相同類科,並接受相當之專業技能訓練及格→「始得」免除專業技能訓練。另分配不同主管單位,應予免除基礎研習→「惟」仍須接受專業技能訓練。

(二)「前款」→「免除」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者→由「臺鐵局核定」,並造 冊報請「保訓會」備查!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

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 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經「保訓會」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 職系相同者。

(3)「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之「認定標準」→由「保訓會」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或依法考試 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認定之。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 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 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實務訓練機構」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1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 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三)「依前 2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實務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原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標準」發給「津貼」,及比照實務訓練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 「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含)」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三) 「津貼」發給標準: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四)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臺鐵 局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 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 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生活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於「員訓中心」實施者→ 依受訓人員申請,由員訓中心「安排宿舍」並供應「膳食」,該期 間之生活管理事項,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構」原則上「不提供住宿」→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構有關管理規定。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7 點及第 8 點」辦理。受訓人員於員訓中心訓練期間「請假」,由員訓中心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構」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二) 「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 「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 受訓人員於員訓中心參加集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成績之計算,及實務訓練成績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之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由員 訓中心輔導員依下列項目考核。

①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②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③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課程成績:80%,由授課講座命題,採紙筆測驗,測驗題型為選擇題,以訓練課程教材內容為限,測驗之科目及測驗時間於專業訓練開訓時公布受訓人員知 悉,未參加測驗者,其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3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附件 11)由員訓中心於結訓後函知各實務訓練機構。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進行輔導與考 核,並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所定項目評定成績。

(二) 受訓人員專業技能訓練成績,由各主管單位列入實務訓練成績考核參考。

(三) 參加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人員均應通過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仍留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分別再由員訓 中心及各主管單位排定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並以 1 次為限。採紙筆測驗,測驗題型為選擇題,考試科目為原測驗 科目,並得重新命題。補考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未參加補考者, 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 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基礎研習或專業 技能訓練測驗,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申請改期測驗,由員訓中心及各主管單位另行安排改期測驗,其成績依實際 測驗所得分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 考,以 1 次為限。未於期限內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轉陳臺鐵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研習成績(含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不及格」→「未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或經補考測驗成績「仍不及格」。

3、「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參加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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