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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務特考」→分為「關務(三等)特考」、「關務(四等)特考」、「關務(五等)特考」。
(二)「關務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關務(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關務(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關務(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關務特考」→「總成績」之「計算方法」:
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關務(三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關務(四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關務(五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關務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5、「關務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關務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關務特考」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關務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至「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一)「關務(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機械、電機、化學、紡織、輻射、藥事…等類組,需相關科系畢才可報考。)
4.應考資格增訂英文能力檢定測驗(113年起)三等考試各科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應考人應於 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 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 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能報考。
5、並具有「關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關務(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機械、電機、化學、紡織…等類組,需相關科系畢才可報考。)
4、並具有「關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關務(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船舶駕駛→「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4、輪機工程→「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一)須繳送「體格檢查表」: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關務特考」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體檢之標準」: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關務特考」之「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0.8」。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全國考生,請注意:「每年舉辦一次」的「關務特考」,只辦理「關務(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辦理「一等、二等特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4月19~20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4月20~21日」→舉行考試!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3年12月24日~114年01月02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2年12月26日~113年1月4日」→受理報名!
(一)「關務(三等)特考」:不限年齡,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
(二)「關務(四等)特考」:不限年齡,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
(三)「關務(五等)特考」:不限年齡,不限學歷,男女皆可報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懷孕、生產→保留2年。
5、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保留3年。
6、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
(一)職等:
1、三等:薦任官6職等。
2、四等:委任官3職等。
3、五等:委任官1職等。
(二)月薪:
1、三等:月薪:52,000元起。
2、四等:月薪:43,000元起。
3、五等:月薪:32,800元起。
(一)共同科目:
1、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包括憲法50%、法學緒論50%)
2、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包括憲法50%、法學緒論50%)
3、五等:
(1)※國文
(2)※英文
(二)專業科目 (詳述如下):
1、 財稅行政→(1)◎英文 (2)行政法 (3)財政學 (4)民法 (5)國際貿易實務
2、 關務法務→(1)◎英文 (2)行政法 (3)民法 (4)關稅法規 (5)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3、 關稅會計→(1)◎英文 (2)審計學 (3)中級會計學 (4)政府會計 (5)成本與管理會計
4、 關稅統計→(1)◎英文 (2)統計學 (3)經濟學 (4)抽樣方法 (5)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5、 資訊處理→(1)◎英文 (2)資料結構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 (5)資通網路(自107年起修正)
6、 機械工程→(1)◎英文 (2)熱工學 (3)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4)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5)自動控制
7、 電機工程→(1)◎英文 (2)計算機概論 (3)電機機械 (4)電子學與電路學 (5)電力系統
8、化學工程→(1)◎英文 (2)有機化學 (3)儀器分析 (4)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 (5)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9、紡織工程→(1)◎英文 (2)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 (3)紡織品檢驗學 (4)紡織機械學(包括應用原理、設備流程) (5)紡紗學與織布學(包括不織布學)
10、輻射安全技術工程→(1)◎英文 (2)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 (3)原子能法規(包括a.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b.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c.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d.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察) (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5)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11、藥事→(1)◎英文 (2)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3)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4)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5)藥事行政與法規
12、 船舶駕駛→(1)◎英文 (2)航海學 (3)船藝學 (4)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 (5)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1、 一般行政→(1)※英文 (2)行政法概要 (3)※經濟學概要
2、 關稅會計→(1)※英文 (2)會計學概要 (3)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3、 關稅統計→(1)※英文 (2)統計學概要 (3)統計實務概要
4、 資訊處理→(1)※英文 (2)※計算機概要 (3)程式設計概要(★題型於108年11月25日核定修正!)
5、 機械工程→(1)※英文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原理概要
6、 電機工程→(1)※英文 (2)電工機械概要 (3)基本電學
7、 化學工程→(1)※英文 (2)有機化學概要 (3)分析化學概要
8、 紡織工程→(1)※英文 (2)紡織纖維學概要 (3)織物組合與分析
1、 船舶駕駛→(1)※航行當值大意 (2)※航海船藝大意
2、 輪機工程→(1)※輪機當值大意 (2)※輪機工程大意(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及第11條之1)之規定辦理。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初步認識關務工作」之範疇→與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與工作有關之「關務業務專業知識」、「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關務特考」「錄取人員」→【三等考試,預估錄取 105 人】→【四等考試,預估錄取 145 人】→【五等考試,預估錄取 2 人】。
(二)「109年(含)以前」→關務特考「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4 週。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4 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之人員(詳見本訓練計畫第 11 點)→「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之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2 點)→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 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10 年(關務特考)」→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2、「上課時間」:其「時間之配當」→「由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依「關務特考」報名資料「受訓人員之居住地」為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者→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統一向財訓所「申請宿舍」→「其他」住宿規範事宜,逕依「財訓所學員報到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上「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①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財訓所」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關務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之「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110年(關務特考)(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關務署」及「所屬各關」→自榜示之日起,依「各用人機關」提列各等級類科需用名額「出缺情形」→由各等級類科錄取人員,「依其類科錄取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分配各該類科需用機關,若有「以後梯次分配情形」,則依「前一梯次」各類科分配結果所定之「下一梯次」調訓序號(109 年錄取人員尚未獲分配者,分別依類科按錄取名次先後排序)→「依序」選填分配!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財訓所」或「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置於 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得扣除專業訓練期間)」→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6)→「逾期」不予受理!
(二) 「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財政部(關務署)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 「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法」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十、「補訓」:
(一) 「申請種類」:
1、「104 年至 110 年」→關務特考「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3 年(含)以前」關務特考「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 「申請程序」:「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調訓。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人員」→於 110 年「關務特考」各該等級類科錄取人員「選填志願順序」後→依「保訓會」核定時間先後,依序「選填分配調訓梯次,各該等級類科需用機關」。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一)「受訓人員」→為「應( 110 年)關務特考」錄取之「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關務特考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轉送「保訓會」備查。
(二)「受訓人員」為「非現職關務人員」,曾經「關務特考錄取」,「最近 3 年內」→「曾接受」關務特考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其依業務需求,先行審查,函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轉送「保訓會」備查。
(三)「現職關務人員」、「非現職關務人員」之「認定」及「最近 3 年內」之「計算」→均以分配訓練「報到前 1 日」為「認定」及「起算」基準。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 「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經「保訓會」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3)「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之認定標準→由「保訓會」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或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訓練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 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 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申請「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四、「訓練經費」:
(一) 「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訓所」負擔,或與「關務署」共同分攤。
(二)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列支。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除「 102 年(含)以前,關務特考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以及,符合本點第 2 款所定資格人員採占缺訓練」外→「均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發給「訓練津貼」→「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關務署」及「所屬各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發給標準: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關務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含)至 105 年」關務特考「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關務特考「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先予派代後,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由「財訓所」供應膳食→該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1項)」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1) 「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①「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②「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③「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 「課程成績」:80%。
①「專題研討」:占 30%。
②「測驗成績」:占 50%,採「紙筆測驗」,並由「專業訓練機關(財訓所)」於調訓「報到首日」公布「測驗範圍」,「測驗題型」為「選擇題」及「實務寫作題」,各占 25%。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2 條之 1)」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 20%」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財訓所」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三)「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辦理考評→「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
(四)「專業訓練成績」經「財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次」→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1至第 42 條之 1)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關務署」;「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辦理訓練之機關」,分別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訓會「依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並得」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訓練機關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三)「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第 1 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關務特考(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9 點第 4 款所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3 點第 4 款所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三)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二、【附則】:
(一)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之現職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關務特考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關務特考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