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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簽證施工,消防師士考照學院
證照專家〜大東海→114、115年度→「專技人員」→ 「消防師士」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證照專家〜大東海→114、115年度→「專技人員」→ 「消防師士」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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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技人員】之【定義】: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二】、 【專技人員】→ 【執業資格(執照)】→之 【取得方法】: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三】、 【專技人員】→ 【消防師士】考照→之 【等級】及 【類科】: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消防設備師」→相當於→「高等考試」。

(二)「消防設備士」相當於→「普通考試」。

 【四】、 【專技人員】→ 【消防師士】考照→之 【考試日期】及 【報名日期】:

(一)報名日期

1、「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2月25日 ~ 3月6日→受理報名!

2、「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2月27日3月7→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

1、「114年度」(本屆):

(1)「消防師」考照:預定「114年6月7日」→舉行考試!

(2)「消防士」考照:預定「114年6月7~9日」→舉行考試!

2、「113年度(上屆):

(1)「消防士」考照:已於「113年6月8日」→舉行考試!

(2)「消防師」考照:已於「113年6月8~9日」→舉行考試!

※【注】:「考區設置」→分設「1.台北;2.台中;3.高雄」3個考區!

(三)每年一次: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消防師士」考照→「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五】、 【專技人員】→ 【消防師士】考照→之 【考試方式】及 【考試科目】:

(一)「消防師士」之「考試方式」: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消防師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消防師士」之`第七條)規定→「考試科目」分為:

1、「消防設備士」:

(1)「消防法規」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火災學」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3)「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4)「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消防設備師

(1)消防法規→→→→→→→→→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火災學→→→→→→→→→→考「申論題」!

(3)「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4)「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5)「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6)「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六】、【專技人員】→【消防師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一)「我國人」→應「消防設備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消防士」→應具備之資格→依「消防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3)「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6)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註:「應考資格表」,請詳見「考試院」發布之「消防設備師士」考試規則「附表一」之內容。】

(二)「我國人」→應「消防設備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消防師」→應具備之資格→依「消防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專科」以上學校畢,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1.「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2.「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3.「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4.「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3)「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註: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6)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七】、【專技人員】→【消防師士】考照→以【通訊方式】報名→其應繳之【費用】及【文件】:

(一)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消防師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消防師1800元;消防士1600元!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消防師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消防師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八】、【專技人員】→【消防師士】考照→【成績計算】暨【錄取人數】: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一)「(消防師士)考試」之「及格方式」→

1、「消防師」之「錄取人數」→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

2、「消防士」之「錄取人數」→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二)「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三)「(消防師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消防師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九】、【消防師士】考試→【及格證書】之取得: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消防師士」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2、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3、前項訓練→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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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獨家分析→近年「消防師士」考照→「及格錄取」→「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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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年度→「110年9月18~19日」考試→「消防師士」→共計錄取「 271 」!

(1)110年度→「消防師」→共計錄取「 31名」!

(2)110年度→「消防士」→共計錄取「 240名」!

(二)111年度→「111年6月11~12日」考試→「消防師士」→共計錄取「 276 」!

(1)111年度→「消防師」→共計錄取「 30名」!

(2)111年度→「消防士」→共計錄取「 246名」!

(三)112年度→「112年6月3~4日」考試→「消防師士」→共計錄取「 318 」!

(1)112年度→「消防師」→共計錄取「 39名」!

(2)112年度→「消防士」→共計錄取「 279名」!

(五)113年度→「113年6月8~9日」考試→「消防師士」→共計錄取「393」!

(1)113年度→「消防師」→共計錄取「62名」!

(2)113年度→「消防士」→共計錄取「331名」!

(六)114年度→「114年6月7~8日」考試→「消防師士」→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1)114年度→「消防師」→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2)114年度→「消防士」→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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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消防師士」考照→「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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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3年消防師士考照」→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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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消防師士」考照→匯集「全國各分班」→「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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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消防師士」考照→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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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師、士)考照→「(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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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師、士)考照→「(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旨「在增進」受訓人員執業能力→以「提昇」消防安全設備品質!

【第三條】:

(一)本訓練「實施對象」→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

 

(二)經「內政部」核發,具有「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之「前項人員」→「得予免訓」!→「前項」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之「認定」,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曾經」→「設計、繪圖或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圖說→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2、「曾經」→「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證書→並「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已具有「實務工作經驗」→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3、「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第一項(錄取人員)」→應於「筆試及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筆試及格通知書影本」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明文件」:

1、「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2、「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申報書」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3、「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提出「修習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第四條】:「本訓練」→由「考選部(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負責「有關訓練之審議事項」!

 

【第五條】:「本訓練」之「實施」→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有關訓練機關(構) 」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第六條】:「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

(1)「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二七0小時」。

(2)「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一八0小時」。「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完成專業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經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於參加專業訓練時,「得免除」部分訓練課程。

 

【第七條】:(一)「(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

(二)「考選部」→俟「內政部」核准「免除」訓練名冊送部→即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訓練計畫」實施訓練→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於訓練辦理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報「考選部」核定!

 

【第八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有關「訓練費用」,「退還標準」如下:

 

一、「開訓前」申請退訓者→訓練費用「退還」。

二、「受訓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分之一」。

三、「受訓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不予退還」→相關退費事宜由「考選部、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負責辦理!

 

【第九條】:

(一)「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受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因服兵役(含替代役)者,其期間最長為三年

(三)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者」→其期間「最長為一年」!→受訓人員,應於「延訓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自行向「考選部」申請「補訓」→「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第十條】:「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由「考選部」核定實施!

 

【第十二條】:

(一)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報請「考選部」→「廢止」受訓資格!經「廢止」受訓資格者,「不得」申請重訓,並「不得」申請退費!

 

1、「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或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2、受訓期間「冒名頂替」!

 

(二)「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其期間「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4、「曠訓」→「合計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訓練,經核准後,「得停止受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受訓人員」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請假時限,除「公假」外,訓練期間,喪假、病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超過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並以一次為限,且應「繳納重新訓練費用」!

 

【第十三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備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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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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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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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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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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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報名參加「大東海」~「永久免費~保證班」→「最佳投考組合」→「準備一次」→「就可連考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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