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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消防設備師」→相當於→「高等考試」。
(二)「消防設備士」相當於→「普通考試」。
(一)「報名日期」:
1、「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2月25日 ~ 3月6日」→受理報名!
2、「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2月27日~3月7日」→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
1、「114年度」(本屆):
(1)「消防師」考照:預定「114年6月7日」→舉行考試!
(2)「消防士」考照:預定「114年6月7~9日」→舉行考試!
2、「113年度」(上屆):
(1)「消防士」考照:已於「113年6月8日」→舉行考試!
(2)「消防師」考照:已於「113年6月8~9日」→舉行考試!
※【注】:「考區設置」→分設「1.台北;2.台中;3.高雄」3個考區!
(三)每年一次: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消防師士」考照→「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一)「消防師士」之「考試方式」: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消防師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消防師士」之`第七條)規定→「考試科目」分為:
1、「消防設備士」:
(1)「消防法規」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火災學」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3)「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4)「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消防設備師」:
(1)消防法規→→→→→→→→→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火災學→→→→→→→→→→考「申論題」!
(3)「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4)「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5)「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6)「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考「申論題」!
(一)「我國人」→應「消防設備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消防士」→應具備之資格→依「消防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3)「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6)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註:「應考資格表」,請詳見「考試院」發布之「消防設備師士」考試規則「附表一」之內容。】
(二)「我國人」→應「消防設備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消防師」→應具備之資格→依「消防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專科」以上學校畢,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1.「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2.「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3.「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4.「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3)「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註: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6)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一)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消防師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消防師1800元;消防士1600元!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消防師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消防師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一)「(消防師士)考試」之「及格方式」→
1、「消防師」之「錄取人數」→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
2、「消防士」之「錄取人數」→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二)「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三)「(消防師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消防師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依「消防師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消防師士」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2、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3、前項訓練→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1)110年度→「消防師」→共計錄取「 31名」!
(2)110年度→「消防士」→共計錄取「 240名」!
◎「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師、士)考照→「(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