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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防部‧退輔會,退除役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6年度「退除役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6年度「退除役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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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除役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為「退除役特考」:

(一)「退除役特考」→分為「三等、四等」招考:依「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二)「退除役特考」→分為「退除役(三等)特考」、「退除役(四等)特考」。

(三)「退除役特考」與「高普考」之相當:

1、「退除役(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退除役(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退除役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退除役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退除役特考」→「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退除役(四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退除役(三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退除役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4、「退除役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四、「退除役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退除役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退除役特考」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2)「退除役特考」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3)上列之「分發機關」及上列之「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退除役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退除役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

六、「退除役特考」之「報考資格」:依「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退除役(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亦即,指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5、並具有「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退除役(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亦即,指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5、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6、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7、並具有「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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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6年度「退除役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6年度「退除役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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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4、116年「退除役(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6月1011日」→舉行考試!

(◎註:依往年之慣例→「退除役特考」→採「隔年」舉辦一次!)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3月6~15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等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亦即,指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二)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53,52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退除役特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111年3月3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4科):

★「退除役特考(三等)」→「自113年」起,「各類科(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4科」!

1.「行政、法政」類組:

(1)一般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共政策  (4)政治學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2)人事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4)現行考銓制度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3)法律廉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4)勞工行政→(1)◎行政法  (2)就業安全制度  (3)勞資關係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2.「社會」類組:

(5)社會行政→(1)◎行政法  (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3)社會研究法  (4)社會工作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6)社會工作→★類科於109年8月13日核定增設!(1)行政法  (2)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3.「衛生行政」類組:

(7)衛生行政→(1)衛生行政(2)衛生法規與倫理(3)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4)流行病學生物統計學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4.「商科」類組:

(8)會     計→(1)◎會計審計法規  (2)◎中級會計學  (3)◎政府會計  (4)◎財政學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9)財經廉政→(1)◎行政法  (2)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3)心理學  (4)◎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5.「資訊」類組:

(10)資訊處理→(1)資通網路與安全(自107年起修正)  (2)資料結構 (3)資料庫應用  (4)資訊管理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4科」!

6.「工科」類組:

(11)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2)流體力學  (3)機械設計  (4)熱工學  (5)自動控制  (6)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7.「技術、檢驗」類組:

(12)農業技術→(1)作物生產概論  (2)作物學  (3)作物生理學  (4)土壤學  (5)作物育種學  (6)試驗設計

(13)衛生技術→(1)醫用微生物學(細菌、寄生蟲、黴菌)  (2)醫用病毒學  (3)血清免疫學  (4)生物技術學  (5)公共衛生學  (6)生物統計學

(14)食品衛生檢驗→(1)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2)食品分析與檢驗  (3)食品化學  (4)食品微生物學  (5)食品加工學  (6)生物統計學

乙.114、116年「退除役(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6月1011日」→舉行考試!

(◎註:依往年之慣例→「退除役特考」→採「隔年」舉辦一次!)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3月6~15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等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亦即,指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二)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四)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五)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六)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41,70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退除役特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111年3月3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3科) 

★「退除役特考(四等)」→「自113年」起,「各類科(專業科目)」→均減列考「3科」!

1.「行政、法政」類組:

(1)一般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人事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3)法律廉政→(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4)勞工行政→(1)※行政法概要  (2)勞資關係概要  (3)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社會」類組:

(5)社會行政→(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3.「衛生行政」類組:

(6)衛生行政→(1)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2)◎衛生行政學概要  (3)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4.「商科」類組:

(7)會     計→(1)◎會計學概要  (2)◎會計法規概要  (3)◎政府會計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8)財經廉政→(1)※行政法概要  (2)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3)※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5.「資訊」類組:

(9)資訊處理→(1)※計算機概要  (2)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3)程式設計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6.「工科」類組:

(10)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機械設計概要

7.「技術」類類組:

(11)農業技術→(1)作物概要  (2)作物改良概要  (3)植物保護概要  (4)土壤與肥料概要

(12)衛生技術→(1)血清免疫學概要  (2)醫用微生物學概要  (3)醫用病毒學概要    (4)生物技術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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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退除役(三等、四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近年「退除役(三等、四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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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0年度→「110年9月25~26日」→「退除役(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94名」

1、110年度→退除役(三等)特考共計錄取「78名」

2、110年度→退除役(四等)特考共計錄取「16名」

(二) 112年度→已定於「112年6月10~11日」→「退除役(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101名」!

1、112年度→退除役(三等)特考共計錄取81名

2、112年度→退除役(四等)特考​→共計錄取16名

(三) 114年度→已定於「114年6月14~15日」→「退除役(三等、四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註:依往年之慣例→「退除役特考」→採「隔年」舉辦一次!)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機先!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一)「退除役(三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二)「退除役(四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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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0年~退除役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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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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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退除役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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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領袖名師」雲集→請至「名師學院」即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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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退除役特考」→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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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退除役特考」→ →「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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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考‧退除役考‧身心特考‧各類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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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退除役(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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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退除役(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其中4週」為基礎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10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11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二)「課程配當」: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辦理。

(三)「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6小時」為原則,全週3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另「部分課程」係採「數位學習課程方式」實施,受訓人員須於基礎訓練結訓「前」完成網路線上學習,其實施方式由「文官學院」另行公告!

(四)「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五)「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後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供受訓人員使用及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提供講授大綱,視需要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1.)「講座聘請」:「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原則」,利用洽課管理平臺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1)、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2)及「實施輔導」。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6.「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及「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輔導情形。

7.「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如附件4)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

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輔導會依其考試成績高低,依次分配至「用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申請補訓人員,由「輔導會」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14點第4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後,即可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關(構)」之受訓人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查詢獲分配之錄取人員,填載「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1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輔導會」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 請保留:

1.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陳轉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申請書」,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輔導會遇缺調訓。

(三)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 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7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3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3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達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受訓人員」→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19點第1款第12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編列之預算列支。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由「各用人機關(構)」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4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三)「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四)「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實務訓練機關(構)」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點選「成績單管理」/「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項下,下載成績單及成績清冊,並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五)「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1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函報「輔導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36條之1」為扣考處分。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輔導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輔導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9點第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18點第3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第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且經輔導會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二、「本訓練計畫」,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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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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