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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行政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移民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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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署」→「移民行政」特考→以「公平、公正、公正」→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移民特考」分為→「二等、三等、四等」對外招考: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移民行政)特考」→分為「移民(二等)特考」「移民(三等)特考」「移民(四等)特考」

(二) 「(移民行政)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移民(二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二級)」。

2、「移民(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3、「移民(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移民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移民特考」→為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二)「移民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a)「移民(二等)特考」→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b)「移民(三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c)「移民(四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移民(二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移民(三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移民(四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兩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1)「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4、「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5、「三等特考」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則「不予錄取」!

6、「移民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四、「移民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六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六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案「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移民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 「移民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暨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移民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移民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又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移民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七、「移民特考」之「報考資格」: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移民(二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研究所畢」暨「以上學歷」→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4、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移民(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移民(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八、「移民特考」之「考試方式」與「成績計算」: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之「考試方式」為:

(一)「移民(二等)特考」: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3、「移民(二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移民(三等)特考」: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移民(三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處理。

(三)「移民(四等)特考」: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移民(三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處理。

九、「移民特考」之「體格檢查」: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不合格」:

(一)「移民特考」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 得」應「第二試」!

(三)「體格」之「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150.0公分。

2、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31.0 。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5、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8、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9、「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10、「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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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5年度「移民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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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4、115年「移民(二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6月15~16日→舉行考試(筆試)!

      第二試 體能測驗  113 年 1 0 月 1 4 日 (星期一);

      第三試 口試         113 年 1 1 月   9  日 (星期六) ,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8~18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研究所畢」暨「以上學歷」→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56,16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移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 「行政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乙.114、115年「移民(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6月15~16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8~18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52,97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丙.114、115年「移民(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6月14~1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6月15~16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3月7~17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8~18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43, 02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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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移民行政(二等、三等、四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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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1年度→「111年8月13~15日」考試→「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47 名」!

(一)111年度→移民(二等)特考→共計錄取「 2 」!

(二)111年度→移民(三等)特考→共計錄取「 37 」!

(三)111年度→移民(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8 」!

二、112年度→「112年8月12~14日」考試→「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60 」!

(一)112年度→移民(二等)特考→共計錄取「 4」!

(二)112年度→移民(三等)特考→共計錄取「 40 」!

(三)112年度→移民(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16 」!

三、113年度→「113年6月15~16日」考試→「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共將錄取「 78 名以上」!

(一)113年度→移民(二等)特考→共計錄取「 113 」!

(二)113年度→移民(三等)特考→共計錄取「 84 」!

(三)113年度→移民(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24 」!

四、114年度→定於「114年6月14~15日」考試→「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一)114年度→移民(二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二)114年度→移民(三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三)114年度→移民(四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機先!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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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移民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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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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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移民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大東海〜「移民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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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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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二、【訓練類別】【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

1、「建立」初任移民行政人員→應具備之「國際觀、人權意識、品德操 守、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管理知能、移民輔導等」→基本涵養、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執勤技能、重視人權法治、強化執法紀律、充實移民相關法律素養、深化資安防護意識→「培育」多元文化國際公共事務人才。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與效率。

4、「鍛鍊體能」:重視體能 自我訓練、養成運動習慣,勝任未來工作挑戰。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以「增進」移民行政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基本觀念、服務態度及品德操守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二等考試預定錄取2人、三等考試預定錄取34人、四等考試預定錄取2人)。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二、三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1年。

1、專業訓練9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個月

(二)四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9個月。

1、專業訓練6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個月

(三)「免除」「縮短」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3個月之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

(四)「縮短」專業訓練人員,專業訓練期間「為3個月」→「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如「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

1、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移民署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符合本計畫第15點第4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一)「住宿」:

1、專業訓練:採全日住班訓練,由移民署「提供膳宿」。

2、實務訓練:「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移民署」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特殊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即時,通報(保訓會)」:「移民署」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移民署「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4、「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移民署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5、「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6、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內政部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 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關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 評定該員訓練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內政部應 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七、【訓練機關】:

二、三、四等考試,「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均由「移民署」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錄取人員」,由移民署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由「移民署」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三)「移民署人事單位」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 網 站 之 「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置於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後,將錄取人員轉為移民署之受訓人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受訓人員」至「實務訓練單位」報到後,移民署人事單位應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陳報移民署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5點、第6點所定輔導重點與方式實施輔導,及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前揭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留存於移民署。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三)按「考選部(103 年3 月26 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 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移民署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 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專業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本 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 )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

(一)「申請資格」:「103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應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申請書(如附件7),並檢具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 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一、【(免除)或(縮短)專業訓練】:

(一)【(免除)專業訓練】

「受訓人員」→曾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及格,復應本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應於榜示後1個月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免除」專業訓練!

(二)【(縮短)專業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榜示後1個月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縮短」專業訓練:

1、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移民事務組)」畢業學歷者。

2、「曾應」本考試四等考試及格,「復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含以上) 等級錄取。

(三)「(免除)或(縮短)專業訓練」者:由移民署核定,並造冊報請「保訓會」備查。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2)「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3)「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由移民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移民署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1款第14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五)依前4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四、【訓練經費】:

「二、三、四等考試」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均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3)「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加給部分」:

(1)「專業訓練期間」:分別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2)「實務訓練期間」:分別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二)薦任第六職等、委任第五職等、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給與。並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危險職務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

(三)「補助」及「撫慰金」: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四)「保險」:

1、「106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加給」:「專業加給」部分,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並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危險職務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 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移民署」訂定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期間:依「移民署」相關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管理規章。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由移民署訂定「專業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由「移民署」訂定「專業訓練獎懲規定」,陳報內政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1、「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學科成績,占總成績40%

操行成績,占總成績35%

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5%

(2)由「移民署」訂定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陳報「內政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1份,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成績由 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0)所定 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移民署署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之考核,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依「下列比例」合併計算總成績,再依個人成績排名及意願分配服務單位並實施實務訓練:

1、「受專業訓練」或「縮短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20%、專業訓練成績占80%。

2、「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100%。

(三)「成績排名」→依總成績排列。總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較高者為先。

(四)「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經保訓會函准,重新參加次年度本考試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

(五)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均由「移民署」辦理考評。

(六)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或專業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7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每日以24小時計算)。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4、專業訓練期間「不假外出3日以上」或「逾假5日以上」。

5、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6、專業訓練成績(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學科總成績「不及格」。

(2)體技及體能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3)操行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 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違反紀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毆打他人,不聽制止。

(2)違抗命令。

(3)公然侮辱師長。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竊取他人財物。

(6)訓練期間考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7)冒名頂替、持用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8)酒後駕車肇事。

(9)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11、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2)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12、「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3、「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14、「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移民署」應即時採 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5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移民署」→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 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 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移民署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 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二、【附則】: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1、第35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並同意,各用人機構「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5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 員,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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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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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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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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