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人員‧升等考試,警察升等考試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5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5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TOP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警察人員(升等考)]分為→「警監警察官、警正警察官」考試: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下列二官等

1、[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2、[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三、[警察人員(升等考)]之[報考資格]: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四、[警察人員(升等考)]之報考「年資」之「採計」→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五、[警察人員(升等考)]之「成績計算」方式→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四)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口試規則」辦理。

六、[警察人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警察人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警察人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警察人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七、[警察人員(升等考)]之[舉辦次數]: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間年」→「舉行一次」!

(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視需要→「集中」或「分區」舉行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113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TOP
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5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5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TOP

甲.[113、115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5年度(本屆)預定「115年11月→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113年11月2~3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5年度(本屆)預定「115年7月中旬」→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下屆)「113年7月23日~8月1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之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之應考資格: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四、[考試科目]: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警監)警察官」: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2)◎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警正)警察官」: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自112年」起,「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111年5月5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3~4科)

1、[(警監)警察官]:

(1)行政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行政法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2)刑事警察→1.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研究 2.犯罪偵查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3)外事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研究 3.英文

(4)交通警察→ 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交通安全法規與政策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理論研究 2.火災預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3.災害防救實務研究(包括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與管理、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2、[(警監)警察官]:

(1)行政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警察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2)刑事警察→1.刑事證據法 2.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犯罪偵查

(3)外事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4)交通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2.※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3.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4.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6).海巡人員→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國際海洋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TOP
大東海〜獨家分析→近年「警察人員~(升等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大東海〜獨家分析→近年「警察人員~(升等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
TOP

一、111年度→「111年11月56日」考試→[警察人員(升等考)]共計錄取「 1,019 名」!

二、113年度→「113年11月23日」考試→[警察人員(升等考)]共計錄取「更多名額」!

三、115年度→預定「115年11月」考試→[警察人員(升等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機先」!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TOP
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警察人員~(升等考)」→「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警察人員~(升等考)」→「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
TOP
◎「考試院」→公告之「11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簡章!
TOP
大東海〜「警察人員~(升等考)」→匯集「全國各分 班」→「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大東海〜「警察人員~(升等考)」→匯集「全國各分 班」→「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
TOP
◎大東海「領袖名師」雲集→請至「名師學院」即刻試聽!
TOP
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鐵證如山」:
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鐵證如山」: }
TOP
◎慶賀「金榜題名」!→隆重「頒獎典禮」!→請看「熱烈→慶功盛宴」!
TOP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
TOP
◎成功之路!有夢最美!築夢踏實!→請看「讀書心得、分享經驗」!
TOP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 「狀元、榜眼、探花」→「錄取標準、錄取分數」→「考取標準、考取分數」: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 「狀元、榜眼、探花」→「錄取標準、錄取分數」→「考取標準、考取分數」: }
TOP
◎錄取標準、考取分數、頒獎典禮、金榜留念→請至「高分學院」分享!
TOP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 「雄霸全國~英雄榜單」→→「必考各科、錄取榜單、考取分數、務必參閱」: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 「雄霸全國~英雄榜單」→→「必考各科、錄取榜單、考取分數、務必參閱」: }
TOP
◎雄霸全國~英雄榜單→必考各科、錄取榜單、考取分數、務必參閱:
TOP
:::
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戊、報名參加「大東海」~「永久免費~保證班」→「最佳投考組合」→「準備一次」→「就可連考多次」:

戊、報名參加「大東海」~「永久免費~保證班」→「最佳投考組合」→「準備一次」→「就可連考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