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累積人數: 1661365 位
【一】、【初等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初等考試】→【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1. 【本屆(114年)】~【初等考試】:
(1).【報名日期】: 114年→已定「113年10月22~31日」→報名!
※【註1】:「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註2】:「報名費」→800元!
(2).【考試日期】: 114年→已定「114年元月4日」→「一天」考完!
2. 【上屆(113年)】~【初等考試】:
(1).【報名日期】: 113年→已於「112年10月24日~11月02日」→受理報名!
(2).【考試日期】: 113年→已於「113年元月6日」→「一天」考完!
【三】、【初等考試】→採【全國一區、集中報名、集中錄取、統一分發】→「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初等考試」→為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四】、【初等考試】錄取者→須接受【綁約3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初等考試」錄取者,須「綁約3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3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初等考試】→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初等考試】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初等考試】之【報考資格】: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18歲,男女皆可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不須要任何學歷。
【八】、【初等考試】之【考試方式】:
(一)「筆試」: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初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二)「科目」:各類組→皆「只考4科」!
1.「國文」科目→考選擇題「45題」!
(1).考「單選題35題,每題2分,共計70分」;
(2).考「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共計30分」;合計考45題,滿分100分!
2.「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50題,每題2分)。
【九】、【初等考試】之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一)「初等考試」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1、「初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初等考試」→(1)有一科成績為「零分」,(2)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3、「初等考試」→「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十】、【初等考試】之【考試程序】及【分發訓練】:
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一)「初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例如:(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例如:(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有此「取才之機制」,但很少舉辦(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故以下針對「高考(一級)(二級)」及「特考(一等)(二等)」以下不再贅述! |
甲.114、115年~「初等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
已定「114年元月4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
已於「113年元月6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
已定「113年10月22~31日」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
已於「112年10月24日~11月2日」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三)【考試地點】:
分(1)台北、(2)新竹、(3)台中、(4)嘉義、(5)台南、(6)高雄、(7)花蓮、(8)台東、(9)澎湖、(10)金門、(11)馬祖,「共11個考區」舉行。
【三】、【報名資格】:不限學歷,男女皆可報考。(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高考.普考.初考」→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為「3年」!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第1職等)】!
(二)【月薪】:33,85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有※符號者,表示考「選擇題」。)
(一)共同科目(考2科):(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100%」。)
1.※國文。【只考「選擇題」,「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與英文(公民佔70%,英文佔30%,公民考35題選擇題,英文考15題選擇題)
【◎註:「國文」科目,命題方式→考「單選題」加「複選題」!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初等考試」→「自112年」起,「國文科目」→減少考科→不考「公文格式用語」!
(二)專業科目(考2科):招考類組、考試科目,如下:
1、一般行政→(1)※法學大意 (2)※行政學大意
2、廉 政→ (1)※法學大意 (2)※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3、人事行政→(1)※法學大意 (2)※人事行政大意
4、地 政→(1)※土地行政大意 (2)※土地法大意
5、交通行政→(1)※交通行政大意 (2)※運輸學大意
6、社會行政→(1)※社會工作大意 (2)※社政法規大意
7、勞工行政→(1)※法學大意 (2)※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8、教育行政→(1)※教育學大意 (2)※教育法規大意
9、圖書管理→(1)※圖書館學大意 (2)※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10、原住民行政→(1)※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11、財稅行政→(1)※財政學大意 (2)※稅務法規大意
12、會 計→(1)※會計學大意 (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3、經建行政→(1)※法學大意 (2)※經濟學大意
14、統 計→(1)※資料處理大意 (2)※統計學大意
15、金融保險→(1)※保險學大意 (2)※貨幣銀行學大意
16、電子工程→(1)※基本電學大意 (2)※電子學大意
乙.「地方(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丙.114、115年〜「司法(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本屆」→114年:已定「114年8月9~11日」→舉行考試!
(二)「上屆」→113年:已於「113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一)「本屆」→114年:已定「114年4月29日~5月8日」→受理報名!
(二)「上屆」→113年:已於「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六考區」舉行考試。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
(六)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只考「選擇題」「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1、錄事人員→(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學大意
2、庭務人員→(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院組織法大意
丁.114、115年〜「原民(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本屆」→114年:已定「114年9月6~7日」→舉行考試!
(二)「上屆」→113年:已於「113年9月7~8日」→舉行考試!
(一)「本屆」→114年:已定「114年5月28~6月6日」→受理報名!
(二)「上屆」→113年:已於「113年5月28~6月6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南投、3.屏東、4.花蓮、5.台東,共五個考區,舉行考試。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註:「大東海」→「開示」與「指導」:「今年9月」之「原民(五等)特考」→「國文科」→「仍然」只考「單選題」→不考「複選題」→您知道嗎?】
1、一般行政→(1)※法學大意 (2)※行政學大意
2、一般民政→(1)※法學大意 (2)※地方自治大意
3、人事行政→(1)※法學大意 (2)※人事行政大意
4、戶 政→(1)※法學大意 (2)※戶籍法規大意
5、原住民族行政→(1)※法學大意 (2)※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6、錄 事→(1)※法學大意 (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7、庭 務 員→(1)※法院組織法大意 (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8、交通行政→(1)※運輸學大意 (2)※企業管理大意
9、地 政→(1)※土地法大意 (2)※土地行政大意
10、社會行政→(1)※社政法規大意 (2)※社會工作大意
11、教育行政→(1)※教育學大意 (2)※教育法規大意
12、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學大意 (2)※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13、會 計→(1)※會計學大意 (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4、經建行政→(1)※法學大意 (2)※經濟學大意
15、電子工程→(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16、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大意 (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戊.114、115年〜「身心(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二】、【報名日期】:
(一)「本屆」→114年:已定「113年12月24日~114年元月2日」→受理報名!
(二)「上屆」→113年:已於「112年12月26日~113年元月4日」→受理報名!
(三) 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高雄、4.宜蘭、5.花蓮、6.台東,六個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不限學歷,男女皆可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1職等。
(二)月薪:33,850元起。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1科):※國文。採測驗式試題。
(二)專業科目(考2科):
1、一般行政→(1)※法學大意 (2)※行政學大意
2、電腦打字→(1)※計算機大意 (2)實地考試:電腦文書處理
3、一般民政→(1)※法學大意 (2)※地方自治大意
4、戶 政→(1)※法學大意 (2)※戶籍法規大意
5、人事行政→(1)※人事行政大意 (2)※法學大意
6、錄 事→(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學大意
7、庭 務 員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院組織法大意
8、地 政→(1)※土地行政大意 (2)※土地法大意
9、社會行政→(1)※社會工作大意 (2)※社政法規大意
10、 教育行政→(1)※教育學大意 (2)※教育法規大意
11、 財稅行政→(1)※財政學大意 (2)※稅務法規大意
12、會 計→(1)※會計學大意 (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3、 經建行政→(1)※經濟學大意 (2)※法學大意
14、 電子工程→(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一】、111年度→「111年1月8日」考試→初等考試→(首波)原名額「276名」→(第二波)再增額「91名」→(第三波)再增額「70名」→共計錄取「 437 名」!
甲.近年「初等考試」〜「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
乙.近年「地方(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
丙.近年「司法(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
丁.近年「原民(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
戊.近年「身心(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
◎慶賀「金榜題名」!→隆重「頒獎典禮」!→請看「熱烈→慶功盛宴」!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8 條及第 10 條)辦理!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1 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 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 個月」實務訓練。
(三) 依「本計畫(第 11 點)」→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 「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另訂之!
2、 「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 小時)為原則,「全週 3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 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 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另部分課程」,係採「數位學習課 程方式」實施→「受訓人員」須於基礎訓練結訓前,完成「網路線上 學習」,其實施方式,由「文官學院」另行公告!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 「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 機關(構)學校→供「受訓人員使用」及「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提供「講授大綱」→視需要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 「講座聘請」:「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原則」→利用「洽課管理平臺」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6、 「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 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
資料。(二) 「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 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 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4、 「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 「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及「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8、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保訓會(108 年 12月 16 日)(公訓字)(第 1082160521 號)函」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 「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 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 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 「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 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 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 「分配報到(程序)」: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 14 點第 4 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 「(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3、 「(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 該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4、 「(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 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 「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 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6、 「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 「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三)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 便 民 服 務 」 ( 置 於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 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調訓以報送時間為 準,先填載報送者,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四)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五)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 要性」之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1 次」為限!
(六) 「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 「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 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 「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 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 「申請種類」:
1、 「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 「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 「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遇缺調訓→「申請時」請正額錄 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考試錄 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一) 「受訓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二) 「前項」→所定免除基礎訓練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一、【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
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委任第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 「同職系」、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 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 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 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 「(基礎訓練)期間」:
1、 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2、 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二)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 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 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 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 「津貼」:
1、 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實務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2、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二)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 「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 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四)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 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 「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 「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 10 月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五)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 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生活輔導)規定】:
(一)「 基礎訓練」:
1、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 「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十七、【(獎懲)規定】: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三) 「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 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四)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 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並「併同」檢附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由「保訓會」依下列 方式處理:
1、 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 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 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七) 「實務訓練人員」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八) 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九)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六) 2 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十) 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十一)「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 7 日內→ 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 績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點選「成績單管理」,於「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十二)「實務訓練期滿」→「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十三)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 「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 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為「扣考處分」。
7、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 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8 點第 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2、 「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 清冊」→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 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 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計畫」經「保訓會」訂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