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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1)「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2)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3)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社工師」考照→相當於→「高等」考試。
(二)「社工師」考照→「每年」→「舉行(兩次)」!
(一)「考試日期」:
1、「114年度」(本屆):
(1)114年「社工師(第一梯次)」考照→已定「114年2月8~9日」→舉行考試!
※[註]:已定「113年10月15~24日」→受理報名!
(2)114年「社工師(第二梯次)」考照→已定「114年7月26~28日」→舉行考試!
※[註]:已定「114年4月8~17日」→受理報名!→報名費「1,800元」!
2、「113年度」(上屆):
(1)113年「社工師(第一梯次)」考照→已於「113年2月4~5日」→舉行考試!
※[註]:已於「112年10月17日~26日」→受理報名!
(2)113年「社工師(第二梯次)」考照→已於「113年7月27~29日」→舉行考試!
※[註]:已於「113年4月9~18日」→受理報名!→報名費「1,800元」!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社工師」考照→「每年」→「舉行兩次」!
(一)「社工師」→之「考試方式」: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社工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社工師」→之「考試科目」: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考試科目」分為:
1、「普通科目(佔10%)」:
(1)國文【作文】→→→→→→→→→考「申論題」試題!
2、「專業科目(佔90%)」:
(1)社會工作→→→→→→→→→→→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4)社會工作「研究方法」→→→→→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5)社會工作「管理」→→→→→→→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一)「我國人」→應「社工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社工師」→「應」具備之資格→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請參考社工師考試規則),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
2、「我國人」→「不得」報考「社工師」之→「限制條款」→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二)「外國人」→應「社工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報考「社工師」。並得依「第六條」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社工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社工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社工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一)「(社工師)考試」之「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社工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2、其中【普通科目(佔10%)】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佔90%)】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社工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一)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2、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3、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工作管理。
四、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三)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應考人」→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2、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四)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
1、「應考人」→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
(1)「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2)「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2、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社工師」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一)110年度→「社工師」→共計錄取「839 名」!
(1)110年度→「社工師」(第一梯次)→「110年2月6~7日」考試→共計錄取「 282 名」!
(2)110年度→「社工師」(第二梯次)→「110年8月21~22日」考試→共計錄取「 557 名」!
(六)114年度→「社工師」(第二梯次)→已定「114年7月26~28日」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