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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一)「海巡特考」→分為「海巡(三等)特考」、「海巡(四等)特考」、「海巡(五等)特考」。
(二)「海巡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海巡(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海巡(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海巡(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海廵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2、「海巡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海巡(五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海巡(四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海巡(三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海巡特考」之「體能測驗」→「特殊規定」:
1.「海巡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2.「海巡特考」「體能測驗」之「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5)「海巡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註:「海巡(三等、四等)」(分三試)舉行!「海巡(五等)(分二試)舉行!】
4.「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5.「海巡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6.「海巡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海巡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海巡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海巡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一)「海巡(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不須任何學歷。
4、「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二)「海巡(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4、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5、「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6、並具有「海巡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海巡(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5、「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6、並具有「海巡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一)「海巡(五等)特考」→「分二試」舉行:
1、(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海巡(四等)特考」→「分三試」舉行:
1、(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海巡特考」之「口試」:前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一)「海巡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海巡特考」之「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三)「海巡特考」之「體格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身高:1.「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2.「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1.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2.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手指:1.單手「拇指」、「食指」;2.「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3.「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2.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1.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2.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至「不堪」勝任職務。
(十)傳染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其他:「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職務。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甲.114、115「海巡(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8月9~11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4月29日~5月8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五)「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海巡行政→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2)海巡觀通監控→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電子學 4.電路學 5.通信與系統
(3)海洋巡護-航海→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4)海洋巡護-輪機→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乙.114、115年「海巡(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8月9~11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4月29日~5月8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四)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五)「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海巡行政→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2)海巡觀通監控→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電子學概要 4.基本電學
(3)海洋巡護-航海→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4)海洋巡護-輪機→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丙.114、115年「海巡(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3年度(上屆):本屆暫無舉辦!
(二)114年度(本屆):本屆暫無舉辦!
※[註]:近年來~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一)113年度(上屆):本屆暫無舉辦!
(二)114年度(本屆):本屆暫無舉辦!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註]:近年來~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不須任何學歷。
(四)「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一)共同科目: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1)海洋巡護→1.※海巡勤務大意(40%)與海巡法規大意(4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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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