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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升簡任)(升官等考試)】及【(升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公務員(升簡任)】,「應考資格」: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公務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一).【公務員(升等考)】→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1、【職系、類科】→「限制」之「原則」:「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2、但是,【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再受「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二).【公務員(升等考)】→【(技術)類科】→須具「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一).【(升官等)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筆試。
2、口試。
3、心理測驗。
4、體能測驗。
5、實地測驗。
6、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四).【升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一).「錄取人數(上限)」→「擇優錄取」: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公務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公務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公務員、升等考」→「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則「不予錄取」!
4、「公務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113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甲.112、114年度【公務人員(升薦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11月4~5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本屆)】:預定「114年11月」→舉行考試!
(一).【112年度(上屆)】:已於「112年7月25日~8月3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本屆)】:預定「114年7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高雄、(4)花蓮四考區,舉行考試。
★【公務員(升薦任)】之「應考資格」: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公務升官等(升薦任)考試」→「自112年」起,「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111年5月5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4科)】:
(1).【一般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4.公共管理
(2).【一般民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4.地方政府與政治
(3).【戶 政】→1.◎行政法 2.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3.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姓名條例) 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4).【人事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各國人事制度 4.現行考銓制度
(5).【廉 政】→1.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政府採購法
(6).【法 制】→1.◎行政法 2.立法程序與技術 3.◎民法 4.刑法
(7).【社會行政】→1.◎行政法 2.社會福利服務 3.社會學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8).【社會工作】→1.◎行政法 2.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3.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4.社會工作實務
(9).【原住民族行政】→1.◎行政法 2.臺灣原住民族史 3.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4.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10).【勞工行政】→1.◎行政法 2.勞資關係 3.就業安全制度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11).【文化行政】→1.文化行政 2.藝術概論 3.文化人類學 4.文化政策分析
(12).【教育行政】→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比較教育 4.教育測驗與統計
(13).【新 聞】→1.新聞學 2.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3.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4.新聞英文
(14).【司法行政】→1.◎行政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事訴訟法 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15).【矯 正】→1.刑法 2.犯罪學 3.諮商與輔導 4.心理測驗
(16).【地 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經濟學 3.土地政策 4.土地估價
(17).【移民行政】→1.◎行政法 2.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3.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18).【交通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交通政策 4.交通行政
(19).【情報行政】→1.中國大陸研究 2.政治學 3.國際公法 4.情報學
(20).【安全保防】→1.◎行政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調查實務 4.偵防實務與保防實務
(21).【史料編纂】→1.本國近代史 2.西洋近代史 3.史學方法論 4.檔案圖書管理
(22).【檔案管理】→1.檔案學 2.本國政治制度史 3.檔案館管理 4.檔案自動化
(23).【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管理 2.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 3.讀者服務 4.電腦與資訊檢索
(24).【商業行政】→1.◎行政法 2.◎經濟學 3.◎民法 4.公司法
(25).【工業行政】→1.統計學 2.人力資源管理 3.工業管理 4.工業經濟
(26).【農業行政】→1.◎行政法 2.農業概論 3.農業經濟學 4.農業發展與政策
(27).【智慧財產行政】→1.◎行政法 2.◎民法 3.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4.智慧財產法規(含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28).【消費者保護】→1.◎行政法 2.◎民法 3.消費者行為 4.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
(29).【外交事務】→1.◎行政法 2.◎行政學 3.國際關係 4.經濟學(包括國際經濟學)
(30).【僑務行政】→1.◎行政法 2.◎經濟學 3.僑務行政 4.國際關係
(31).【警察行政】→1.◎行政法 2.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警察學與警察行政
(32).【衛生行政】→1.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2.衛生行政學 3.流行病學 4.生物統計學
(33).【環保行政】→1.環境規劃與管理 2.環境衛生學 3.環保行政學 4.環境科學
(34).【消防行政】→1.消防法規 2.消防學 3.火災學 4.消防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
(35).【海巡行政】→1.海巡法規 2.◎行政法 3.海巡勤務 4.犯罪偵查
(36).【財稅行政】→1.◎財政學 2.◎經濟學 3.◎會計學 4.◎稅務法規
(37).【金融保險】→1.金融保險法規 2.貨幣銀行學 3.保險學 4.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38).【統 計】→1.統計學 2.資料處理 3.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4.抽樣方法
(39).【會 計】→1.◎財政學 2.◎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中級會計學 4.◎政府會計
(40).【審 計】→1.◎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50%) 2.內部控制之理論與實務 3.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 4.◎政府會計
(41).【經建行政】→1.統計學 2.國際經濟學 3.公共經濟學 4.商事法
(42).【企業管理】→1.人力資源管理 2.行銷管理 3.企業政策 4.財務管理
(43).【交通技術】→1.運輸學 2.交通工程 3.運輸規劃學 4.交通控制
(44).【消防技術】→1.消防法規 2.火災學 3.消防安全設備 4.消防機械
(45).【海巡技術】→1.海巡法規 2.海巡勤務 3.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6).【資訊處理】→1.資料結構 2.程式語言 3.資訊系統與分析 4.資料庫應用
(47).【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2.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3.結構學 4.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48).【結構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2.結構學 3.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4.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49).【水利工程】→1.水文學 2.流體力學 3.水資源工程學 4.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50).【機械工程】→1.熱工學 2.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3.機械設計 4.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51).【電力工程】→1.電路學 2.電子學 3.電機機械 4.電力系統
(52).【電子工程】→1.電路學 2.電子學 3.電磁學 4.計算機概論
(53).【電信工程】→1.電路學 2.電子學 3.電磁學 4.通信與系統
(54).【測量製圖】→1.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2.大地測量(包括測量平差法) 3.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4.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乙.【112、114年度】→【公務人員(升簡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2年度(本屆)】:已定「112年11月4~5日」筆試!→「11月6日」(集體口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11月」→舉行考試!
(一).【112年度(本屆)】:已定「112年7月25日」至「8月3日」→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7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1).「升簡任」→僅設「台北考區」舉行!
(2).「升薦任」→分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4個考區→同時舉行!
★【公務員(升簡任)】之「應考資格」: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共同科目(考1科)】:
◎(1)中華民國憲法(50%)與※英文(50%)
(二).【專業科目(考4科)】:
(1)一般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行政學研究
(2)一般民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地方政府與政治研究
(3)社會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研究
(4)人事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人事行政學研究(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5)戶 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移民政策與法規研究(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6)原住民族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研究
(7)社會工作→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社會工作實務研究
(8)勞工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研究
(9)文化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文化人類學研究 4.文化政策研究
(10)教育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教育行政學研究
(11)新 聞→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研究 4.民意與公共關係學研究
(12)財稅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財政學研究 4.稅務法規研究
(13)金融保險→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金融保險法規研究 4.財務管理與投資學研究
(14)統 計→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統計學研究 4.統計實務研究(以實例命題)
(15)會 計→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政府會計研究 4.會計審計法規研究(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16)審 計→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審計學研究(包括政府審計50%)4.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研究
(17)司法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18)矯 正→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刑事矯治法規研究 4.諮商與輔導研究
(19)法 制→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
(20)廉 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21)經建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國際經濟學研究 4.公共經濟學研究
(22)企業管理→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銷管理研究 4.企業政策研究
(23)商業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商事法研究 4.經濟分析研究(包括個體經濟學與總體經濟學)
(24)智慧財產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行政法研究4.智慧財產法規研究(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25)消費者保護→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行政法研究4.消費者行為研究
(26)外交事務→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經濟學研究(包括國際經濟學)4.國際關係研究
(27)僑務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行政法研究4.僑務行政與法規研究
(28)審 檢→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29)警察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警察法規研究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30)消防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消防法規研究 4.消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
(31)海巡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行政法研究 4.海巡勤務研究
(32)地 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土地經濟學研究 4.土地政策研究
(33)圖書資訊管理→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圖書館管理研究 4.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研究
(34)安全保防→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4.調查實務研究
(35)情報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中國大陸研究4.情報學研究
(36)移民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行政法研究4.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37)交通行政→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交通政策研究4.運輸管理研究
(38)土木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高等工程力學研究(包括材料力學)4.工程管理與施工研究
(39)結構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3.高等工程力學研究(包括材料力學)4.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研究
(40)機械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機械設計學研究 4.機械製造學研究
(41)電力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電力系統研究 4.電機機械研究
(42)電子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高等電子電路學研究(包括類比與數位)4.積體電路技術研究
(43)電信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高等電子電路學研究(包括類比與數位)4.數位通信系統研究
(44)資訊處理→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資訊管理研究 4.系統分析研究
(45)測量製圖→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高等大地測量學研究(包括幾何大地、衛星定位測量)4.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研究
(46)交通技術→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交通工程研究 4.運輸規劃學研究
(47)消防技術→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消防法規研究 4.消防安全設備研究
(48)海巡技術→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4.海巡勤務研究
(49)工業工程→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作業研究(包括線性規劃與等候理論)4.工程經濟學研究
(50)工業安全→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工業衛生研究 4.工業安全管理實務研究
(1)【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歷屆「錄取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