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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一)考試日期:
1、「114年度」(本屆):
(1)「領隊人員」:已定於「114年3月」→舉行考試!
(2)「導遊人員」:已定於「114年3月」→舉行考試!
※【註】:已於「112年12月12~21日」→受理報名!
2、「113年度」(上屆):
(1)「領隊人員」:定於「113年3月16日」→「評量(考試)」!
(2)「導遊人員」:定於「113年3月17日」→「評量(考試)」!
※【註】:預定於「113年12月」→受理報名!
(三)每年一次:依「導遊、領隊」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導遊領隊」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一)「導遊、領隊」考照→「考試類科」:
1、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導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二)「導遊、領隊」評量測驗→「考試方式」:
1、「導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1)「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2)「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3)「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領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1、「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四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3、「(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4、「(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5、「(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領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1、「華語領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3、「(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4、「(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5、「(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一)「我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112年12月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3)「我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我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112年12月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我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二)「外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112年12月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外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1)「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112年12月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一)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之「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導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1)第一試(筆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第二試(口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3)「總成績」之「計算」→1.「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導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外語導遊」類科→「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三)「(領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領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四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
(二)「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三)「外語導遊、外語領隊」之→「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1)110年度→「導遊人員」→共計錄取「 3,234 名」!
(2)110年度→「領隊人員」→共計錄取「 3,337 名」!
(五)114年度→由「交通部(觀光署)」主辦→已於「114年3月中旬」→舉行「導遊執業人員」及「領隊執業人員」之「評量(考試)」!→「導遊.領隊」考照→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112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為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之修正公布後,將自行對外招考從業人員】!★(111年8月11日考選部公告) |
一、「考試篇」→參加「(領隊、導遊)考照」之「應試須知」: |
(一)、「領隊、導遊」考試之「主辦機關」: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之「主辦機關」為何?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屬「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範疇→「考選部」為本項考試之「主辦機關」!
(二)是否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是否「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其性質「(非屬)一般公職考試」→考試及格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三)應考須知「報考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日期」: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何時辦理?→「應試資格」、「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為何?
★「解答」:由「考選部」→於「前1年」訂定→並公布「次1年」考試計畫→其「應試資格」、「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請併同至該部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moex.gov.tw/→中文→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同網站→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四)、「領隊、導遊」之「及格證書」之「有效期限」: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其「及格證書」是否有「效期」之規定?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無「效期」之規定。
二、「訓練篇」→參加「領隊考照、導遊考照」之「職前訓練」: |
(一)「考試及格」與「職前訓練」: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是否「須立即參加」當年之「職前訓練」?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係採「考訓分離制」→考試及格人員→可「自行斟酌」其就業需求→「決定何時參加訓練」→「不必於」考試及格當年,即參加訓練!
(二)「職前訓練」與「主辦機關」: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主辦機關」為何?例如:(108)年度「訓練單位」為何?
★「解答」:(1)「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主辦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該等「訓練業務」,該局「得委託」有關團體、學校辦理!
(2)例如:「(108)年」,「交通部觀光局」經公開評選→委託辦理之「訓練單位」:
①「導遊人員」:
甲、「北部、南部、東部地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乙、「中部地區」:朝陽科技大學。
②「領隊人員」:
甲、「北部、南部、東部地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乙、「中部地區」:朝陽科技大學。
(三)「職前訓練」~「方式開班」: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何時開班」?「訓練方式、時數為何」?
★「解答」:
(1)「開班方式」:「交通部(觀光局)」→採「全年常態性開班」及「分日、夜間班」→規劃訓練期別!
(2)「訓練方式」:因「訓練課程(包含專業知識)外」→尚有「實務課程」→「交通部(觀光局)」→考量「訓練品質」及「學習效果」→並依據「以往經驗」及「學員需求及建議」等因素→採取「室內課程」及「室外課程」兼施方式辦理→且每期訓練人數「以150人」為原則→期使「新進導遊、領隊人員」經密集訓練後→即能「具備(基本之執業技能)」!
(3)「訓練時數」:
①「導遊人員」→「98節課(每節課50分鐘)」。
②「領隊人員」→「56節課(每節課50分鐘)」。
(四)「職前訓練」與「訓練費用」: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收費規定」?「費用為多少元」?
★「解答」:有關「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訓練費用」、「結業證書」等收費→「交通部觀光局」→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9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5項)」、「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5項)」及「規費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108)年」相關收費如下:
(1)「導遊人員」~「職前訓練費用」→新臺幣7,000元【重行訓練費用,新臺幣3,500元】→「結業證書規費」→新臺幣500元。
(2)「領隊人員」~「職前訓練費用」→新臺幣5,000元【重行訓練費用,新臺幣2,500元】。「結業證書規費」→新臺幣500元。
(五)「職訓合格」與「執業工作」: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經職前訓練「合格後」,有無「分發工作」?
★「解答」:
(1)「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僅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之「資格考試」→「無涉」工作分發或就業輔導!
(2)「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係應「受僱於旅行業」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聘」→而執行「導遊、領隊業務」之人員。
(六)因為「職前訓練課程相同」,所以「無需參加職訓」:
★「請問」:「已取得」→「華(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如「再參加」~「外語(其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是否」仍需參加職前訓練?
★「解答」:經「華(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外語(其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因考量」外語、華語導遊人員「職前
訓練課程及內容」→「相同」→故「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七)因為「職前訓練內容不同」,所以「仍需參加職訓」:
★「請問」:「已取得」~「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如再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是否」仍需參加職前訓練?
★「解答」:經「華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如再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因考量~「華語領隊人員」與「外語領隊人員」帶團執業「地區與實務」不完全相同→其職前訓練課程,係就其實務內容「分別辦理」→故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仍應參加」職前訓練→「惟」其訓練節次,「予以減半」。
(八)是否「需再參加職訓」,之「規定」:
★「請問」:「已取得」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如再參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是否仍需參加」職前訓練?
★「解答」:經「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九)「重行參加訓練」,之「規定」: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在「什麼狀況下」需要「重行參加訓練」?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3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3年效期內」之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資料→「可利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導遊領隊「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十)「重行參加訓練」與「訓練時數可以減少」: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其「訓練時數」是否「得以減少」?
★「解答」:
(1)「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49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
(2)「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28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
三、「領(繳)證篇」→「新領執業證、換發執業證」: |
(一)初次申請「執業證」之「要件」:
★「請問」:「初次申請」→「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證」之「要件」?
★「解答」:「申請」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經」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並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二)請領「執業證」之「費用」:
★「請問」:「如何申請」→(新領或換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證」?費用多少元?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經「職前訓練合格」→並領取「結業證書」後→得「依下列方式」請領執業證:
(1)「導遊人員」:
①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申請。
②「執業證規費」:新臺幣200元。
③以「郵寄辦理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④上述「申請書」、「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說明之下載→請至「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網站: http://www.tourguide.org.tw→「導遊證專區」下載。
⑤「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另依「行政程序法」評選委託單位。
(2)「領隊人員」:
①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申請。
②「執業證規費」:新臺幣200元。
③以「郵寄辦理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④上述「申請書」、「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說明之下載→請至「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網站:http://www.atmorg.com/→「領隊執業證換證區」→「領隊人員執業證換證辦法」→附件下載。
⑤「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另依「行政程序法」評選委託單位。
(三)「職業證」之「有效期限」:
★「請問」:領取「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證」後→執業證「有效期限」?「如何換領」?「費用多少」?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已取消」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之規定→其「有效期間為3年」,「辦理方式」及「辦理費用」如下:
(1)「導遊人員」:
①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申請。
②「執業證規費」:新臺幣200元。
③以「郵寄辦理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④上述「申請書」、「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說明之下載→請至「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網站:http://www.tourguide.org.tw→導遊證專區下載。
⑤「有效期間屆滿前」應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申請換發新證。
⑥「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另依行政程序法「評選委辦單位」。
(2)「領隊人員」:
①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申請。
②「執業證規費」:新臺幣200元。
③以「郵寄辦理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④上述「申請書」、「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說明之下載,請至「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網站:http://www.atmorg.com→「領隊執業證換證區」→「領隊人員執業證換證辦法」→附件下載。
⑤「有效期間屆滿前」→應向「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之(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發新證」。
⑥「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另依行政程序法「評選委辦單位」。
(四)「職業證」之「繳回註銷」:
★「請問」: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業證」在什麼情形下→「應繳回註銷」?
★「解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10日內」將其所領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