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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一)報名日期:【報名費(1,600元)】!
1、「114年度」(本屆):預定「114年8月5~14日」→受理報名!
2、「113年度」(上屆):定於「113年8月6~15日」→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考區設置~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等~共(6個考區)舉行】!
1、「114年度」(本屆):預定「114年11月15~17日」→舉行考試!
2、「113年度」(上屆):定於「113年11月16~17日」→舉行考試!
(三)每年一次: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一)「不動產經紀人」之「考試方式」→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不動產經紀人」之「考試科目」→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分為: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考試時間為(2小時)】!
2、專業科目:【每科,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鐘】!
(1)民法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不動產估價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3)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4)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一)「我國人」→應「不動產經紀人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3)高等或普通考試「檢定考試」及格。
2、「我國人」→「不得」報考「不動產經紀人」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5)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二)「外國人」→應「不動產經紀人考照」→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外國人」→不得報考「不動產經紀人」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5)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一)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一)「(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之「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2、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一)111年度→「111年11月19~20日」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及格錄取(60分及格)→共計錄取「 1158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