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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一)「報名日期」:(報名費1,600元)!
1、「113年度」(上屆):「113年2月27日~3月7日」→受理報名!
2、「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2月25~3月6日」→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
1、「113年度」(上屆):「113年6月8~9日」→舉行考試!
2、「114年度」(本屆):定於「114年6月7~8日」→舉行考試!
※【註】:「考區設置」→分設「1.台北;2.台中;3.高雄」3個考區!
(三)放榜日期:「113年7月27日」→放榜!
(四)每年一次: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地政士」考試!
(一)「地政士」之「考試方式」→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地政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地政士」之「考試科目」→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分為: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考試時間,為2小時】!
2、專業科目:【每科~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鐘】!
(1)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考「申論題」!
(2)土地法規→→→→→→→考「申論題」!
(3)土地登記實務→→→→→考「申論題」!
(4)土地稅法規→→→→→→考「申論題」!
(一)「我國人」→應「地政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地政士」→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國民:「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3)高等或普通考試「檢定考試」及格。
(4)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我國人」→報考「地政士」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應考人有「地政士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二)「外國人」→應「地政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地政士」→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1)「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外國人」→「不得」報考「地政士」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應考人有「地政士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一)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應考人」報名「地政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地政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地政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一)「(地政士)考試」之「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地政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2、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地政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一)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八、九、十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註:為證明上列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及「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註:為證明上列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及「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以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註:為證明上列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
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註:為證明上列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
(二)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1、「應考人」具有「上列資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2、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三)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應考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
(1)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2)「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2、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依「地政士」考試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地政士」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一)109年度→「109年6月6~7日」考試→「地政士」→及格錄取(60分及格)→共計錄取「 264 名」!
(二)110年度→「110年9月18~19日」考試→「地政士」→及格錄取(60分及格)→共計錄取「 209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