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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處‧調查站,調查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調查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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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調查特考」):

(一)「調查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1、「調查特考」→分為「調查(三等)特考」、「調查(四等)特考」、「調查(五等)特考」。

2、「調查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調查(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調查(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調查(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調查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應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1、「調查(三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3)「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4)「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調查(四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調查(五等)特考」:

(1)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

1、(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2、「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4)(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四、「調查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調查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調查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調查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調查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調查特考」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3、「調查特考」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七、「調查特考」之「報考資格」: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年12月12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年12月12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年12月12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不須任何學歷。

八、「調查特考」之「考試程序」→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之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九、「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特殊規定: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調查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詳見「考選部」公告之「附表五」之規定。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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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5年度「調查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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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5年「調查(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114年8月9~11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上屆):「113年8月10~11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114年4月29日~5月8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上屆):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  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超高待遇:月薪「75,000~80,000元」以上!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調查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社會學  (2)政治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

2、法律實務組→(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3)行政法  (4)商事法

3、財經實務組→(1)經濟學  (2)中級會計學 (3)財務管理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電子科學組→(1)電子學與電路學  (2)工程數學   (3)計算機概論  (4)通信與系統

5、資訊科學組→(1)系統分析與設計  (2)資訊安全實務  (3)資通網路 (自107年起修正) (4)資料庫應用

6、營繕工程組→(1)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2)營建法規  (3)政府採購法  (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化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析化學  (4)儀器分析

8、醫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子生物學  (4)遺傳學

※[註]:自[110年度起]→「調查特考」~只有招考(三等特考)名額!→沒有招考(四等•五等)名額!!!

114、115年「調查(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二)113年度(上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二)113年度(上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四等)名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60,00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調查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社會學概要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政治學概要

2、法律實務組→(1)刑法概要  (2)刑事訴訟法概要  ※(3)行政法概要

3、財經實務組→(1)經濟學概要  (2)財務管理概要  ◎(3)會計學概要

4、電子科學組→(1)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2)計算機概要  (3)通信與系統概要

5、資訊科學組→(1)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2)資料庫應用概要  (3)資通網路概要(自107年起修正)

6、營繕工程組→(1)結構分析概要  (2)施工法概要  (3)政府採購法概要

7、化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概要  (2)分析化學概要  (3)儀器分析概要

8、醫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概要  (2)分子生物學概要  (3)遺傳學概要 

114、115年「調查(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二)113年度(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二)113年度(屆)本屆無舉辦!沒有招考(五等)名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不須任何學歷。

四、超高待遇:(月薪)33,35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 

2、※公民(70%)與英文(30%)

★「調查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政治學大意  ※(2)法學大意

2、財經實務組→※(1)會計學大意  ※(2)經濟學大意

3、電子科學組→※(1)基本電學大意  ※(2)通信與系統大意

4、資訊科學組→※(1)計算機大意  ※(2)資料處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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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調查局(三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近年「調查局(三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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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0年度→「110年10月30~31」考試→調查局(三等)特考→共計錄取「 140 」!

二、 111年度→「111年8月1314日」考試→調查局(三等)特考共計錄取 151 」!

三、 112年度→「112年8月1213日」考試→調查局(三等)特考→共計錄取「118 

四、 113年度→「113年8月10~11日」考試→調查局(三等)特考→共計錄取「127 」!

五、 114年度→已定「114年8月9~11日」考試→調查局(三等)特考→將再錄取「更多名額」!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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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調查特考」→「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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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3年調查(三等)特考」→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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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調查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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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領袖名師」雲集→請至「名師學院」即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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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調查特考」→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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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賀「金榜題名」!→隆重「頒獎典禮」!→請看「熱烈→慶功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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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調查特考」→ →「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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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調查特考」→ →「狀元、榜眼、探花」→「錄取標準、錄取分數」→ 「考取標準、考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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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法院招考‧檢察署考‧調查局考 ~


     國安局考‧外交特考‧移民特考‧海巡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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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10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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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

二、【訓練重點】:

本「精選嚴訓」、「學以致用」之原則→實施「調查人員養成訓練」,培養「具備高度使命感,勇於為國家、為民眾服務」之「國家調查員」,訓練重點如下:

(一)「堅持信念」:確立「效忠國家、服務民眾」之信念→發揚「崇法務實、犧牲奉獻、重視團隊」的傳統精神!

(二)「認識自己」:體認「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之定位、職掌及使命→強化「依法行政」觀念,以健全自我、追求進步。

(三)「陶冶氣質」:「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培養「剛正不阿、溫文儒雅、堅忍自信、樂觀進取」之高尚氣質,樹立可親、可敬之國家調查員形象。

(四)「充實知能」:研習有關法令,充實法律素養→並熟諳「專業知能與科技、資訊」等技能,以期有效達成任務!

(五)「防制犯罪」: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研析各種犯罪情勢,提高警覺,掌握預警,有效防制犯罪!

(六)「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鍛鍊,養成運動習慣→期「能勝任繁重之工作挑戰」!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三等考試預估錄取130人)。

(二)「109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暫定→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至「112年1月16日」止→合計「1年」。

(二)「(四等、五等)考試」:暫定→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至「111年7月16日」止→合計「6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基礎課程」: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等!

(二)「專業課程」:

1、「三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相關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及犯罪防制專業知能與應用技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877小時,共計17週→「技能課程時數」為470小時(已包含體育課程時數273小時),共計9週→「實習課程時數」為636小時,「第1階段」之犯罪調查業務實習6週,「第2階段」之國安工作業務實習6週,共計12週。

2、「四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行政知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571小時,共計11週→「技能課程時數」為130小時(已包含體育課程時數86小時)→共計3週;實習課程時數為313小時,共計6週。

3、「五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行政知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571小時,共計11週→「技能課程時數」為130小時(已包含體育課程時數86小時),共計3週→「實習課程時數」為313小時,共計6週。

(三)「體育課程」:

1、「三等考試」:

實施「體育課程測驗」,「施測項目」→包括3,000公尺徒手跑步、扶耳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引體向上、4乘25公尺折返跑及50公尺游泳。

2、「(四等、五等)考試」:

實施「體育課程測驗」,「施測項目」→包括3,000公尺徒手跑步、扶耳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及4乘25公尺折返跑。

(四)輔教課程:

 安排「各項競賽、藝文欣賞、參訪見學」等活動。

六、【訓練(機關)】:

本考試「訓練機關」為「調查局」→並由「該局」交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辦理。

七、【調訓(程序)】:

由「調查局」通知「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所」報到接受訓練。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_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調查局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訓練報到日之1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請保留」:

1、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陳轉「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日前。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申請書,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訓練課程】:

本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除或縮短」訓練課程。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得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檢查標準依該規則第6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十二、【(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調查局」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時數超過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含體育課程)總時數之五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調查局」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22點第1款第16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中途離訓】: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調查局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受訓人員於調查局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調查局評定該員訓練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十四、【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考試訓練採未占機關編制職缺方式實施訓練,訓練期間由調查局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

(二)保險

1、106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5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六、【實習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習須知」辦理。

十七、【生活管理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活管理須知」辦理。

十八、【輔導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辦理。

十九、【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須知)」辦理。

二十、【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辦理。

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考核方式: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3、訓練各項成績,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60%)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40%)。

(三)成績考核範圍:

1、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66%,包含「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及「諮詢工作」9科目,各占5%;「資訊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及「據點工作」4科目,各占4%;「刑法」科目占3%;「刑法實務」科目占2%。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10%,包含「射擊術」占4%,「防身術及搏擊術」占3%,體育課程測驗占3%。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24%,包含第1階段犯罪調查業務實習、第2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12%。

2、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76%,包含「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4科目,各占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4科目,各占7%。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24%。

 

3、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75%,包含「資訊科技」、「科技技能」2科目,各占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5科目,各占8%;「案件偵辦工作」科目占15%。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25%。

(四)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1、學科成績:

期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報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30%;考核科目無平時成績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

射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30%;防身術及搏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100%。

(2)體育課程: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3、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67%,綜合考評成績占17%及心得報告成績占16%,評定方式詳載於各業務實習計畫。

(2)訓練所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習領隊),並填寫實習計畫表,陳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辦理。輔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輔導紀錄表1份,送實習單位主管核閱。實習成績依實習實作成績考核表及實習綜合考評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習計畫表及實習輔導紀錄表併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

(3)受訓人員實習期滿,訓練所應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依實習心得報告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評定實習心得報告成績。

(4)實作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為實作成績及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綜合考評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及格者,及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所考核為及格者,亦同。

(5)實作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任一項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不及格者,該項成績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實習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所考核為不及格者,亦同。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基準分為80分,70分為及格。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才能、生活4項考核,各占25%,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六)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補考及改期測驗規定:

1、補考:

(1)事由: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1次為限。體育課程測驗補考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分計算。

2、改期測驗:

(1)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測驗日期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期測驗,以1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以1次為限。

(2)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3)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改期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如成績達及格標準者,仍以60分計算。

(七)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八)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九)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 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二十二、【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訓練期間曠課、不假外出、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累計達10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

3、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4、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舞弊,有具體事證。

5、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6、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7、三等考試受訓人員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擊術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8、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成績或國安工作業務實習成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成績不及格。

9、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

10、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未達70分。

11、訓練期滿依獎懲規定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2、訓練期間對講座、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長官、輔導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3、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14、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機密文書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

15、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9點第2、3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第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三、【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調查局應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7日內,通知考試錄取人員繳交證書費新臺幣500元,並於收取款項後購買郵政匯票,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檢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及證書費用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調查局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四、【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調查局依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二十五、【附則】:

(一)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六、本計畫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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