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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特考‧原鄉服務,原住民族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原住民」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原住民」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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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特考」→以「公開競爭」方式舉辦: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公開招考!

二、「原住民特考」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特考,分為「一等特考」、「二等特考」、「三等特考」、「四等特考」、「五等特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原住民特考」,每年9~10月間,只舉辦「三等、四等、五等」特考,目前未舉辦「一等、二等」特考!

三、「原住民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原住民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原住民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

(2)「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註:附表十,請詳見「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即知!】

3、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原住民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原住民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原住民特考」之「報考資格」: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原住民(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不須任何學歷

3、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4、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原住民(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3、並具有「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四」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四→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4、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原住民(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並具有「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三→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4、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原住民特考」之「應考資格」增訂「族語能力認證」(109年12月25日核定)

1、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第25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規則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自11011日起」,報考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2、配合用人機關需求,1131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八、「原住民(四等)特考」→報考「法警」類組→「體檢標準」之「特殊規定」:

(一)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祼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九、「原住民特考」之「考試方式」: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而且,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一)「原住民(三等)特考」之「成績計算」:

1.「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後之「總和」計算之。 11311日起」,普通科目占分比重每科提高至15%

2.「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總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再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筆試總成績」。

(二)「原住民(四等、五等)特考」之「成績計算」:「原住民(四等)特考」及「原住民(五等)特考」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原住民(四等)(法警)」之「體能測驗」→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原住民(三、四、五等)特考」:

1、「原住民特考」→「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原住民特考」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十、「原住民特考」之「特殊規定」:依「原住民特考」之「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

(一)「原住民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原住民(五等)特考」→「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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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5年度「原住民」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5年度「原住民」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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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4、115年「原住民(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9月6~7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9月7~8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屆)已定「114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南投、(3)屏東、(4)花蓮、(5)台東」,共「五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考。 (具有原住民身份,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且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113年1月1日起,報名「原住民(三等)特考」,則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薦任官6職等

(二)月薪:53,520元起。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PS.113年起調整普通科目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原住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4科):

★「原住民特考(四等)」→「自113年」起,「各類科(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4科」!

1.「行政、法政」類組:

(1) 一般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4)政治學 (5)公共政策

(2) 一般民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4)政治學 (5)地方政府與政治

(3) 人事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現行考銓制度  (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4) 法    制→(1)◎行政法 (2)立法程序與技術 (3)◎民法 (4)刑法 (5)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保護條列)

2.「原民」類組:

(5) 原住民族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臺灣原住民族史 (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5)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3.「交通」類組:

(6) 交通行政→(1)運輸學  (2)運輸經濟學  (3)運輸管理學  (4)交通政策  (5)運輸規劃

4.「地政」類組:

(7) 地    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經濟學 (3)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4)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5)土地估價

5.「社會、勞工」類組:

(8) 社會行政→(1)◎行政法 (2)社會學   (3)社會福利服務  (4)社會研究法  (5)社會工作

(9) 社會工作→(1)◎行政法 (2)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5)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10) 勞工行政→(1)◎行政法 (2)勞資關係 (3)就業安全制度 (4)勞工行政與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  (5)社會學

6.「教育、文化、家政」類組:

(11) 教育行政→(1)教育行政學 (2)比較教育 (3)教育哲學 (4)教育心理學 (5)教育測驗與統

(12) 文化行政→(1)原住民族文學概論  (2)臺灣原住民族史  (3)原住民族藝術概論 (4)文化人類學  (5)文化行政 

(13)家  政→(1)兒童發展與輔導  (2)婚姻與家庭 (3)家庭管理 (4)生活概要 (5)食品衛生與安全

7.「其他行政」類組:

(14) 衛生行政→(1)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2)衛生法規與倫理 (3)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4)流行病學  (5)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15) 農業行政→(1)◎行政法 (2)農業概論 (3)農業經濟學 (4)農業發展與政策 (5)農產運

8.「商科」類組:

(16) 財稅行政→(1)◎經濟學  (2)◎會計學  (3)◎民法  (4)◎財政學  (5)◎租稅各論

(17) 會  計→(1)◎中級會計學  (2)◎成本與管理會計  (3)◎政府會計  (4)◎審計學 (5)◎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18) 經建行政→(1)統計學  (2)國際經濟學  (3)公共經濟學  (4)貨幣銀行學  (5)◎經濟學

(19) 企業管理→(1)人力資源管理(2)◎經濟學 (3)行銷管理 (4)財務管理 (5)生產與作業管理

9.「工科、技術」類組:

(20) 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2)流體力學 (3)機械設計(4)熱工學  (5)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21) 電力工程→(1)電路學  (2)計算機概論  (3)電子學  (4)電機機械  (5)電力系統

(22) 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2)測量學(3)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5)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23) 測量製圖→(1)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2)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3)大地測量 (包括測量平差法) (4)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5)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24) 農業技術→(1)作物學   (2)作物生理學  (3)土壤學  (4)作物育種學  (5)試驗設計

(25) 林業技術→(1)森林經營學 (2)育林學 (3)樹木學 (4)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  (5)林政

乙.114、115年「原住民(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9月6~7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9月7~8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屆)已定「114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南投、(3)屏東、(4)花蓮、(5)台東」,共「五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考。 (具有原住民身份,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且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3職等

(二)月薪:41,700元起。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PS.113年起調整普通科目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原住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4科):

1.「行政、法政」類組:

(1)一般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公共管理概要 (4)◎政治學概要

(2)一般民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4)◎地方自治概要

(3)人事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4)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2.「原民」類組:

(4)原住民族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3.「司法」類組:

(5)法  警→(1)※行政法概要 (2)刑事訴訟法概要 (3)法院組織法  (4)刑法概要

(6)監所管理員→(1)犯罪學概要 (2)監獄學概要 (3)監獄行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4.「交通」類組:

(7)交通行政→(1)交通行政概要 (2)運輸學概要 (3)運輸經濟學概要 (4)運輸管理學概要

5.「地政」類組:

(8)地  政→ (1)土地法規概要(2)土地利用概要(3)民法物權編概要(4)土地登記概要

6.「社會、勞工、保育、家政」類組:

(9)社會行政→(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研究法概要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10)勞工行政→(1)※行政法概要 (2)勞資關係概要 (3)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4)勞工行政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概要(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11)保育人員→(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學概要  (3)親職教育概要  (4)兒童保育概要

(12)家  政→(1)兒童發展與輔導概要 (2)家庭管理概要 (3)生活科學概要 (4)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7.「教育、圖書」類組:

(13)教育行政→(1)教育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心理學概要 (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14)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管理概要 (2)技術服務概要 (3)讀者服務概要  (4)電腦與資訊檢索概要

8.「商科」類組:

(15)財稅行政→(1)◎稅務法規概要 (2)◎會計學概要 (3)◎財政學概要 (4)◎民法概要

(16)會    計→(1)◎會計學概要 (2)◎政府會計概要 (3)◎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4)◎審計學概要

(17)經建行政→(1)統計學概要 (2)國際經濟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4)※經濟學概要

9.「工科、技術」類組:

(18)電子工程→(1)※計算機概要  (2)電子學概要  (3)基本電學  (4)電子儀表概要

(19)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概要 (2)機械力學概要 (3)機械製造學概要 (4)機械設計概要

(20)測量製圖→(1)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2)測量學概要 (3)測量平差法概要 (4)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21)土木工程→(1)工程力學概要 (2)測量學概要 (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4)土木施工學概要

(22) 農業技術→(1)作物概要   (2)作物改良概要  (3)植物保護概要  (4)土壤與肥料概要

10.「其他」類組:

(23)農業行政→(1)農業概要  (2)農業經濟學概要  (3)農業行政概要  (4)農業推廣概要

丙.114、115年「原住民(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9月6~7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9月7~8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度(屆)已定「114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二)113年度(屆):已於「113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南投、(3)屏東、(4)花蓮、(5)台東」,共「五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不限學歷,男女皆可考。(具有原住民身份,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且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1職等

(二)月薪:33,850元起。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原住民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2科):

1.「行政」類組:

(1)一般行政→(1)※法學大意  (2)※行政學大意

(2)一般民政→(1)※法學大意  (2)※地方自治大意

(3)戶       政→(1)※法學大意  (2)※戶籍法規大意

(4)人事行政→(1)※法學大意  (2)※人事行政大意

2.「原民」類組:

(5)原住民族行政→(1)※法學大意  (2)※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3.「司法」類組:

(6)錄  事→(1)※法學大意  (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7)庭 務 員→(1)※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交通」類組:

(8)交通行政→(1)※運輸學大意  (2)※企業管理大意

5.「地政」類組:

(9)地  政→(1)※土地法大意  (2)※土地行政大意

6.「社會」類組:

(10)社會行政→(1)※社政法規大意  (2)※社會工作大意

7.「教育、圖書」類組:

(11)教育行政→(1)※教育學大意  (2)※教育法規大意

(12)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學大意  (2)※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8.「商科」類組:

(13)會  計→(1)※會計學大意  (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4)經建行政→(1)※法學大意  (2)※經濟學大意

9.「工科」類組:

(15)電子工程→(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16)機械工程→(1)※機械原理大意  (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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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原住民特考」→領袖名師→北中南名師團→雲集在大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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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師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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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獨家分析→近年「原住民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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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111年9月3~4日」考試→「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計錄取 92 名」!

()112年度→「112年9月2~3日」考試→「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計錄取「 100 」!

()113年度→「113年9月7~8日」考試→「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計錄取 141 」!

(四)114年度→定於「114年9月6~7日」考試→「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求缺額」,詳情請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先機!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一)「原民(三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二)「原民(四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三)「原民(五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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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原住民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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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之「113年原住民族考試」→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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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原住民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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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原住民特考」→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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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原住民特考」→ →「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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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考‧退除役考‧身心特考‧各類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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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原住民特考」→錄取者→依志願「分發到」下列機構「就近上班」~「錢多、事少、離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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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原住民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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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原住民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原住民特考(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其中「4週」為基礎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10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11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辦理。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6小時)」為原則→全週30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另部分課程」係採「數位學習課程方式」實施,受訓人員須於「基礎訓練」結訓前完成網路線上學習,其實施方式由文官學院另行公告。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供受訓人員使用及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視需要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原則」,利用「洽課管理平臺」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6、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自傷(殺)、性騷擾、亡故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實施輔導。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自傷(殺)、性騷擾、亡故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及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8、「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 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該員成績「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同」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

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原民會」辦理「公開分配作業」,依其考試成績,依次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申請補訓人員」→由「原民會」,俟「用人機關(構)學校」職務出缺時,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並「就近併入」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相當等別「基礎訓練」梯次參加基礎訓練。

(4)「102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原民會」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原民會」得於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後,即可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受訓人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調訓以報送時間為準,先填載報送者,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1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原民會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請保留:

1、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陳轉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申請書」,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原民會遇缺調訓。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7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3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3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岀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2)「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原民會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19點第1款第13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三)「依前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原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2)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3)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4)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5)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6)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含)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級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三)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四)「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成績單管理/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項下,下載成績單及成績清冊,並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五)「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1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六)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3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打測驗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七)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八)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受訓人員如有本目情形,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應副知「原民會」。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36條之1)」為扣考處分。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原民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9點第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 (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18點第3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第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得免繳交」證書費。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得免繳交證書費,且「亦免檢附」原住民族相關證明文件。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1、第35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原民會)」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二、本計畫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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