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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高普考試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高考、普考」 →「回顧前瞻」暨「鑑往知來」: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高考、普考」 →「回顧前瞻」暨「鑑往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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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普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高考(三級)」與「普考」→「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一)、「報名日期」:

1、114年度(本屆):已定「114年3月11~20日→受理報名!

2、113年度(上屆):已於「113年3月12~21日→受理報名!

(1)「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其「應繳」費用及文件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2)「報名費」→【高考1400元;普考1300元】!

(二)、「考試日期

1、「普考」:

(1)「114年(本屆)」:已定「114年7月4~5日」→舉行考試!→(普考連考2天)!

(2)「113年(上屆)」已於「113年7月5~6日」→舉行考試!→(普考連考2天)!

2、「高考」:

(1)「114年(本屆)」:已定114年7月6~8日」→舉行考試!→(高考連考3天)!

(2)「113年(上屆)」已於「113年7月7~9日」→舉行考試!→(高考連考3天)!

3、「考生請注意」:

(1)「普考先考2天」→接續再考「高考3天」→「高考、普考」考試時間→連續考5天!→因此,「兩種考試之時間」→不重疊、不衝突!

(2)所以,每年約「3至4成」的考生→係「重複報考」,而且「重複錄取」→謂之「高普雙榜題名」!

三、「高考、普考」→採「全國一區、集中報名、集中錄取、統一分發」→「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     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高考、普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3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再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原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高考、普考」錄取者,須「綁約3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3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高考、普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高考、普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事由」「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高考、普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高考、普考」之「報考資格」:依「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普考」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3、並具有「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中「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二→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附表內容」,即知!】

(二)「高考(三級)」之「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大學畢」暨「以上學歷」「(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並具有「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一→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附表內容,即知!】

八、「高考、普考」之「考試方式」:

(一)「原則」:依「高普考試」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高考、普考」→以「筆試」行之!

(二)例外: 1、但「高考(三級)」→「客家行政、公職社工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 師…等」→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行之。

            2、「普考」→「客家行政」→得採「筆試」+「口試」方式行之。

(三)程序

1、[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2、[第一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3、[第一試(筆試)]錄取者→但是,「第二試(口試)」不及格者→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九、「高考、普考」之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依「高普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一)「高考(三級)」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1、【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佔14%)‚國文(佔8%)

2、【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佔78%)!

3、【總成績】:「(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二)「普考」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

(四)「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十、「高考普考」之「考試程序」及「分發訓練」:「高普考試」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一)「高考普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所以,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所以,以下亦不再贅述!

2、前項「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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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權威~大東海→114、115年度「高考」vs「普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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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4、115年度→「高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本屆):

已定114年7月6~8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上屆):

已於「113年7月7~9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本屆)]:

已定「114年3月11~20日」→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 !

(二).[113年(上屆)]

已於「113年3月12~21日→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 !

(三).[考場地點]:分為(1)台北 (2)桃園 (3)新竹 (4)苗栗(5)台中 (6)彰化(7)雲林 (8)嘉義 (9)台南 (10)高雄 (11)宜蘭 (12)花蓮 (13)台東 (14)澎湖 (15)金門 (16)馬祖 ,共「16個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高考、普考、初等考」「限制轉調年限」為「3年」!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高考」及格薦任官6職等。

(二)月薪:起薪53,520元以上!

五、考試科目

①「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100%)」;

②「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註】:「高考」→「國文科目」自112年」起,「減少科目」→不考「公文」!

2.※法學知識(含※憲法20%、※法學緒論20%)與「※英文60%」→(憲法考10題,法緒考10題,英文考30題,共考選擇題50題)

(二)專業科目(詳述如下)

※【註1】:「考試院」已於「112年3月2日」公告→[調整(高考、普考) ~ (專業科目)]之「減少考試科目數」→ (1).「高考・專業科目」,原考6科→減少為考4科」; (2).「普考・專業科目」,原考4科→減少為考3科」→自「113年考試」開始實施・適用!

※【註2】:「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100%)」。
※【註3】:「有◎ 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

壹.「行政、法政」類組:※(考試院・公告)]→自「113年起」→「專業科目(只考4科)」:

 

1、[一般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不考「公共管理」!

2、[一般民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地方政府與政治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不考「公共政策」!

3、[戶  政]→(1).◎行政法 (2).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4).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地方政府與政治」!→不考「移民政策與法規」!

4、[人事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現行考銓制度 (4).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不考「各國人事制度」→不考「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5、[法律廉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社會學」!

6、[法  制]→(1).◎行政法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5).立法程序與技術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商事法」!

7、[司法行政]→ (1).◎民法 (2).◎刑法 (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註】:自113年起→「新增考試類科」!

貳.「地政」類組:

8、[地  政]→(1).土地法規(含土地登記) (2).民法(包括總則編、物權編、親屬編與繼承編) (3).不動產估價 (4).土地政策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土地經濟學」!

参.「教育、社會、勞工」類組:

9、[教育行政]→(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教育心理學 (4).教育哲學 (5).教育測驗與統計 (6).比較教育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目前「尚未公告」!

10、[社會行政]→(1).◎行政法 (2).社會學 (3).社會工作 (4).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社會福利服務」!→不考「社會研究法」!→不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11、[公職社工師]→(1).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2).社會工作實務 (考生注意:必須先取得社工師證照者,才可報考此類組,故只考2科)。

12、[勞工行政]→(1).◎行政法 (2).勞資關係 (3).就業安全制度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經濟學」!→不考「社會學」!

肆.「交通」類組:

13、[交通行政]→(1).交通政策與行政 (2).運輸學 (3).運輸經濟學 (4).運輸規劃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運輸管理學」!→不考「交通政策」!

伍.「其他行政」類組:

14、[商業行政]→(1).◎行政法 (2).◎經濟學 (3).公司法 (4).證劵交易法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民法」!→不考「貨幣銀行學」!

15、[工業行政]→(1).統計學 (2).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3).工業管理 (4).產業經濟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人力資源管理」!→不考「算機概論」!

16、[原住民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台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4).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公共政策」!

17、[客家事務行政]→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客家歷史與文化 (4).客家政治與經濟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社會學」!→不考「公共政策」!

18、[公平交易管理]→(1).◎行政法 (2).◎民法(包括總則編、債編與物權編) (3).公平交易法 (4).產業經濟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經濟學」!→不考「公司法」!

陸.「商科」類組:

19、[財稅行政]→(1).◎稅務法規 (2).◎會計學 (3).◎財政學 (4).◎民法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經濟學」!→不考「租稅各論」!

20、[會  計]→(1).◎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2).◎中級會計學 (3).◎政府會計 (4).◎財政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成本與管理會計」!→不考「審計學」!

21、[財經廉政]→(1).◎行政法 (2).◎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3).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4).心理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行政學」!→不考「社會學」!

22、[經建行政]→(1).◎經濟學 (2).貨幣銀行學 (3).公共經濟學 (4).統計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商事法」!→不考「國際經濟學」!

23、[金融保險]→(1).◎會計學 (2).◎經濟學 (3).保險學 (4).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5).貨幣銀行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金融保險法規」!

24、[財稅法務]→(1).稅務法規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行政作用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25、[統  計]→(1).統計學 (2).◎經濟學 (3).資料處理 (4).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統計實務」!

26、[審計]→(1).財政學 (2).◎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3).中級會計學 (4).政府會計(包含會計審計法規)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公共政策」!→不考「公共管理」!

柒.「消防」類組:

27、[消防技術]→(1).消防法規 (2).火災學 (3).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4).危險物品管理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不考「消防學」!

捌.「資訊」類組:

28、[資訊處理]→(1).資訊管理 (2).資料結構 (3).資通網路與安全 (4).資料庫應用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程式設計」!→不考「系統專案管理」!

29、[資通安全]→(1).資通安全概論 (2).資通安全管理 (3).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4).資通安全防護技術  

※【註】:自113年起→「新增考試類別」!

玖.「工科」類組:

30、[電子工程]→(1).電子學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磁學 (5).半導體工程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工程數學」!

31、[電力工程]→(1).電子學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力系統 (5).電機機械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工程數學」!

32、[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與流體力學 (2).機械設計 (3).熱力學 (4).機械製造學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自動控制」!

33、[土木工程]→(1).土壤力學 (2).測量學 (3).結構學 (4).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5).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工程力學」!

拾.[(其他)類組]:請續見[招考簡章 ・ 應考須知]!

 

乙.114、115年度「普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年(本屆)]:

已定「114年7月4~5日」→舉行考試!

(二)113年(上屆)

已於「113年7月5~6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年(本屆)]:

已定「114年3月11~20日」→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 !

(二)[113年(屆)

已於「113年3月12~21日→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 !

(三)[考場地點]:分為(1)台北 (2)桃園 (3)新竹 (4)苗栗(5)台中 (6)彰化(7)雲林 (8)嘉義 (9)台南  (10)高雄 (11)宜蘭 (12)花蓮 (13)台東 (14)澎湖 (15)金門 (16)馬祖,共「16個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高中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報考。(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一)「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二)進修碩士」→保留2年。

(三)進修博士」→保留3年。

(四)「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五)「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高考、普考、初等考」→「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普考」及格委任官3職等

(二)月薪:起薪41,700元以上!

五、[考試科目]:

①「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100%)」;

②「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含※憲法30%、※法學緒論30%)與「※英文40%」→(憲法考15題,法緒考15題,英文考20題,共考選擇題50題)

※【註】:「普考」→「自112年」起,「國文科目」→「減少科目」→不考「公文」!

1.「有※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100%)」。
2.「有◎ 記號」之「科目」→係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

壹、「行政、法政」類組:

1、一般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公共管理概要」!

2、一般民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地方自治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政治學概要」!

3、戶  政→(1).※行政法概要 (2).◎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移民法規概要」!

4、人事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現行考銓制度概要」!→不考「心理學概要」!

5、法律廉政→(1).※行政法概要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貳、「地政」類組:

6、地  政→(1).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概要 (3).民法物權編概要

参、「教育、社會、勞工」類組:

7、教育行政→(1).※行政法概要 (2).教育概要 (3).教育行政學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心理學概要」!→不考「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8、社會行政→(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社會研究法概要」!

9、勞工行政→(1).※行政法概要 (2).勞資關係概要 (3).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肆、「交通」類組:

10、 交通行政→(1).運輸學概要 (2).運輸經濟學概要 (3).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運輸管理學概要」!

伍、「其他行政」類組:

11、原住民族行政→(1).※行政法概要 (2).台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3).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行政學概要」!

12、客家事務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陸、「商科」類組:

13、財稅行政→(1).◎會計學概要 (2).◎稅務法規概要 (3).◎民法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財政學概要」!

14、會       計→(1).◎會計學概要 (2).◎政府會計概要 (3).會計法規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不考「審計學概要」!

15、財經廉政→(1).※行政法概要 (2).※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3).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心理學概要」!

16、經建行政→(1).※經濟學概要 (2).統計學概要 (3).貨幣銀行學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國際經濟學概要」!

17、金融保險→(1).※經濟學概要 (2).◎會計學概要 (3).保險學概要 (4).貨幣銀行學概要

18、統  計→(1).※經濟學概要 (2).統計學概要 (3).資料處理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統計實務概要」!

19、商業行政→(1).※行政法概要 (2).※經濟學概要 (3).商業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民法概要」!

柒、「消防」類組:

20、消防技術→(1).消防法規概要 (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3).消防戰技概要(包括災害防救計畫、應變與救護)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火災學概要」!

捌、「資訊」類組:

21、資訊處理→(1).※計算機概要 (2).程式設計概要 (3).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資訊處理概要」!

玖、「工科」類組:

22、電子工程→(1).電子學概要 (2).電子儀表概要 (3).※計算機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基本電學」!

23、電力工程→(1).電子學概要 (2).輸配電學概要 (3).電工機械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基本電學」!

24、機械工程→(1).機械力學概要 (2).機械製造學概要 (3).機械設計概要

※【註】:自113年起→減少考科」→不考「機械原理概要」!

25、土木工程→(1).土木施工學概要 (2).材料力學概要 (3).測量學概要 (4).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拾、[(其他)類組]:請續見[招考簡章 ・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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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霸全國~大東海→114、115年度「高考、普考」→首席名師→親自授課~權威課程、如沐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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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講座剖析→近年「高考、普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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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111年7月15~19日」考試→「高普考試」→(首波)原名額1,642名!→(第二波)再增額1,004名→(第三波)再增額「1,541名」共計錄取「 4,187名 」!

(1)111年→高考→(首波)原名額1,138名!→(第二波)再增額710名→(第三波)再增額574名→共計錄取「 2,422名」!

(2)111年→普考→(首波)原名額504名!→(第二波)再增額294名→(第三波)再增額967名→共計錄取「 1,765名」!

()112年度→「112年7月7~11日」考試→「高普考試(首波)原名額3,719名!→(第二波)再增額1,230→(第三波)再增額1,322共計錄取「 6,271名 」!

(1)112年→高考→(首波)原名額2,468名!→(第二波)再增額806名→(第三波)再增額165名→共計錄取「 3,457名」!

(2)112年→普考→(首波)原名額1,233名!→(第二波)再增額424名→(第三波)再增額1,157名→共計錄取「 2,814名」!

()113年度→「113年7月5~9日」考試→「高普考試(首波)原名額4,459名!→(第二波)再增額1,404→(第三波)再增額1,377共計錄取「 7,240名 」!

(1)113年→高考→(首波)原名額2,920名!→(第二波)再增額944名→(第三波)再增額「282」→共計錄取「 4,146名 」!

(2)113年→普考→(首波)原名額1,539名!→(第二波)再增額460名→(第三波)再增額1,095名」→共計錄取「 3,094名 」!

(四)114年度→「114年7月4~8日」考試→「高普考試將再招考「 更多名額 」!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一)「高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二)「普通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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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為您提供」→「113年~高考普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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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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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高普考試」→ 「雄霸全國~英雄榜單」→→「必考各科、錄取榜單、考取分數、務必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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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高普考試」→錄取者→依志願「分發到」下列機構「就近上班」~「錢多、事少、離家近」:
十一 參加「高普考試」→錄取者→依志願「分發到」下列機構「就近上班」~「錢多、事少、離家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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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機會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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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機會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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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高考」暨「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一:
十二 【(110年度)】→→「高考」暨「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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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高考」暨「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一: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8 條及第 10 條)辦理!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另訂之!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6 小時」為原則,「全週 30 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另部分課程,係採「數位學習課程方式」實施→「受訓人員」須於基礎訓練結訓前,完成「網路線上學習」,其實施方式,由「文官學院」另行公告。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供「受訓人員使用」及「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提供「講授大綱」→視需要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原則」→利用「洽課管理平臺」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6、「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 個月」「實習階段」!→「其餘時間」「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必要之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8、「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9、「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文官學院」「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14 點第 4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3、「(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4、「(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6、「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七、【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14 點第 4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3、「(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4、「(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6、「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 便 民 服 務 」 ( 置 於 https://www.csptc.gov.tw 首頁)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調訓以報送時間為準,先填載報送者,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 1 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有關考試法第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請保留」:

1、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102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陳轉「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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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高考」暨「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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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高考」暨「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二: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及「銓敘部」遇缺調訓!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4)「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4)「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生活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參加「基礎訓練(成績)」→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三)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四)「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並併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八)「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九)「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15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十)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1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本點第7款第2目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十一)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十二)「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成績單管理/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項下,下載成績單及成績清冊,並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十三)「實務訓練期滿」,「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716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十四)「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基礎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8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保訓會」同意,「另訂」訓練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1、第35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通盤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4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二、「本計畫」經「保訓會」訂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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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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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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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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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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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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