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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下列二官等
1、「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2、「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四)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口試規則」辦理。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警察人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警察人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警察人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間年」→「舉行一次」!
(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視需要→「集中」或「分區」舉行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甲.109、111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11月」→舉行考試!
(二)109年度(上屆):定於「109年11月7~8日」→舉行考試!
(一)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7月」→受理報名!
(二)109年度(上屆):定於「109年7月28日~8月6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四考區,舉行考試!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50%、申論題佔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2)◎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二)專業科目(考3~4科):
(1)行政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行政法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2)刑事警察→1.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研究 2.犯罪偵查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3)外事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研究 3.英文
(4)交通警察→ 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交通安全法規與政策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理論研究 2.火災預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3.災害防救實務研究(包括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與管理、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1)行政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警察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2)刑事警察→1.刑事證據法 2.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犯罪偵查
(3)外事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4)交通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2.※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3.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4.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6)海巡人員→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國際海洋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一、101年度→「101年11月10日」→「警察人員升等考」→共計錄取「 824 名」!
二、103年度→「103年11月8日」→「警察人員升等考」→共計錄取「 802 名」!
三、105年度→「105年11月5日」→「警察人員升等考」升等考→共計錄取「 1,314 名」!
四、107年度→「107年11月3~4日」→「警察人員升等考」升等考→共計錄取「 1,514 名」!
五、109年度→「109年11月7~8日」→「警察人員升等考」升等考→共計錄取「 1,200 名」!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