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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水利聯合會」~「成立之宗旨」: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簡稱為「農田水利聯合會」!
(二)「農田水利聯合會」~「歷史之沿革」:
1、「農田水利聯合會」之前身為「台灣水利組合聯合會」成立於 1922 年之「日據時代」→其「目的」在發揮當時水利組合之公共力量,並處理共同利益與發展,組織相當龐大→並於「各州廳」設有「支部」!
2、「1985年」→因業務層面擴充→負有「農田水利會業務」共同發展之「研究工作」→乃改組為『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3、「1999 年」→為因應「農田水利事業(多元化)」之需求及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改制為全國性『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三)「農田水利會」招考「新進人員」~任用之依據:「考試錄取人員」之進用,「17個農田水利會部分,依進用時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一)「一般行政」人員(分類組如下):
1、行政組:
★工作性質:負責「農田水利會內」→「一般性、日常性」的工作,處理「事務文書、檔案業務、出納業務、公文收發、倉庫管理、物料採購」等工作!
2、地政組:
★ 工作性質:辦理土地「勘查、協議」,土地徵收「地價、地上物查估」、計算「補償費」等業務。
3、會計組:
★工作性質:財源的籌措、預算的擬定、預算的執行、決算的查核、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等業務。
4、電腦組:
★工作性質:撰寫公務「統計報表系統」、「灌溉水質監視系統」及「實際用水量」等「灌溉管理資訊系統」處理。
(二)工程人員(分類組如下):
1、工務組:
★工作性質:做發包、主辦工程、測量設計或是其他工程相關事務。
2、工作站:
★工作性質:「監工、測量、設計」等工作,亦有時也會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灌溉人員(分類組如下):
1、「灌溉管理組」:
★工作性質:擬訂灌溉實施前之配水計劃、操作水路分水、調節水量、處理水利糾紛、取締盜及破壞水利設施,督導掌水工與水利小組之工作、巡視灌溉設施、擬具養護歲修計劃等。
2、「電機組」:
★工作性質:電機設備的維護、電力系統的規劃、水電設計與監工、電機系統操作與研究改善、機電工程、設計、施工、監工等相關業務。
(一)92年度→「92年元月26日」考試→共計錄取「 510 名」!
(二)97年度→「97年元月27日」考試→共計錄取「 310 名」!
(三)102年度→「102年3月10日」考試→共計錄取「 479 名」!
(四)105年度→「105年4月10日」考試→共計錄取「 161 名」!
(一)「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之「薪資、「待遇」、「福利」:
1、「農田水利會」→採「不定期」招考→「民國92、97、102年」→各辦過三次!→「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年18歲」以上,「男女」皆可招考(男性須役畢)!
2、「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的「起薪」→比照「普考及格」→「錄取後」起薪約36,000元(本俸、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因「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考取後」一切「福利」與「保障」→皆比照「公務人員(婚喪喜慶、生育補助、子女教育、週休二日)」!
(二)「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之「報考資格」:
1、年齡限制:18歲以上(男需役畢)、
2、學經歷:
(1)一般行政人員(指考試類科「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以外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2)「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始有應試資格):
(a)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b)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者。
(一)報名簡章:
1、考試「資訊及簡章」→同時建置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入口網(http://doie.coa.gov.tw);農田水利會聯合會(http://www.tjia.gov.tw)
2、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3、「行動不便或需其他協助」之報名者→務請於「網路報名」時→於「特殊考場需求」欄位勾選註記,俾便安排「合適之試場」!
(二)、「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報名費用:新台幣1,000 元整。
(三)、報名「應注意事項」:
※「報考者」→請以(郵戳為憑),將所需具備「學歷及經歷」證明等文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應試資格→「未於期限內」郵寄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同時報名多項類科者,應分別郵寄資料!
(一)「報名日期」:
1、「109年度」(本屆):預定「109年8月14日~9月2日」→受理報名!
2、「110年度」(下屆):預定「110年6月」→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
1、「109年度」(本屆):預定「109年10月31日」→舉行考試!
2、「110年度」(下屆):預定「110年8月」→舉行考試!
(一)「一般行政人員(行政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行政法概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行政學概要」(35%)。 (二)「一般行政人員(地政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土地登記概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土地行政與土地法」(35%)。 (三)「一般行政人員(地政測量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公文)」(15%)。 2、「筆試(第二科)」→共同科目→→「法學緒論」(15%)。 3、「筆試(第三科)」→專業科目1→「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35%)。 (四)「一般行政人員(法制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20%)。 2、「筆試(第二科)」→共同科目→→「法學緒論」(10%)。 3、「筆試(第三科)」→專業科目1→「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概要」(3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35%)。 (五)「一般行政人員(會計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會計學概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經濟學概要」(35%)。 (六)「一般行政人員(電腦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程式設計概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資料處理與地理資訊系統概要」(35%)。 (七)「一般行政人員(觀光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20%)。 2、「筆試(第二科)」→共同科目→→「法學緒論」(10%)。 3、「筆試(第三科)」→專業科目1→「觀光行銷學概要」(3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觀光資源規劃」(35%)。 (八)「工程人員」→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渠道水利學概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農田水利工程設計(含鋼筋混凝土、基礎工程與測量學」(35%)。 (九)「灌溉管理人員(灌溉管理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農業概論」(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農田灌溉排水概要」(35%)。 (十)「灌溉管理人員(電機組)」→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4科」! 1、「筆試(第一科)」→共同科目1→→「公文與法學緒論」(15%)。 2、「筆試(第二科)」→專業科目1→→「水閘門機電蓋要」(35%)。 3、「筆試(第三科)」→共同科目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15%)。 4、「筆試(第四科)」→專業科目2→→「農田灌溉排水概要」(35%)。 |
(一)、「考試地點」: 設「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等4 個考區→同時舉辦→報考宜蘭、北基、瑠公、七星、桃園、石門、花蓮等水利會為「台北考區」→新竹、苗栗、台中、聯合會、南投、彰化、雲林等水利會為「台中考區」→嘉南、高雄、屏東、台東等水利會為「高雄考區」→應考人應於指定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考試成績計算」、「錄取方式」:
1、考試「總成績」:「共同科目」佔30%,「專業科目」佔70%,「前項合計分數」併同「得予加分」分數計算後→為「總成績」,依「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至該會之預定錄取人數額滿為止,但應試科目中「有1 科成績為0 分」者,即使尚有缺額,亦「不予錄取」!→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以「專業科目」第1 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第1 科分數亦「相同者」,則以專業科目第2 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均相同者」,以「共同科目第1 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如「再相同時」,則提請「考試委員會」會議處理。
2、「應考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加計「總成績」,最高以「3 分」為限!
(1).報考「工程人員」者→領有「建築、土木、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環境工程、都市計畫、交通工程等類科專門職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2).報考「灌溉管理」人員者:
(a)「灌溉管理組」:
I.領有「水土保持、食品、農藝、森林、園藝、林業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II.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 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 分」!
(b)「電機組」:
I.領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II.領有「電機、機械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 分!
III.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 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 分」!
(3).報考「一般行政人員」者:領有「電子、電子工程、資訊、律師、會計、不動產估價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考試者「不予加分」!
※ 「應考人」具有符合加分資格身分者→請於「報名網頁上」點選具加分身分,將「證明文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農田水利會 新進職員考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4)各「科目」原始分數滿分「以100 分」計→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 位數,第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 位數!
(5)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期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1 年!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
◎「不足額錄取」之類組,名額「不得流用」至其他類組。
(一)、「錄取」及「任用」:
1、 考試「錄取名單」「台灣金融研訓院網」(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
2、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各「農田水利會」列冊儲備候用,並通知「後續進用」事宜!
3、 考試「錄取進用」之人員→「試用」期滿後→除「台東及花蓮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6 年」外→其餘「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4 年(以上均含試用期間)」後始得「商調」其他農田水利會!→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他農田水利會」!
4、「正、備取人員」→考試成績→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序進用→「備取人員」自榜示之日起「2 年內」未經水利會進用時→即「喪失」其備取資格!
5、 考試榜示後,經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學歷證件正本」→如有不符即喪失其錄取資格→任用單位並得以「偽造文書」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6、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視)」→不合格者即喪失其錄取資格!
7、 錄取人員應「先行試用」,其「試用期間」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正式任用後」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併入服務年資採計!
(二)、附則
1、 「任用」:考試錄取人員之「進用」→台灣省(15 個農田水利會)部分→依進用時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台北市(2 個農田水利會)部分→依進用時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要點」規定辦理!(農田水利會聯合會部分)依進用時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人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應考人」→如欲瞭解前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布法規內容時→可「自行」上該會農田水利入口網查詢!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田水利會職員: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任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5) 原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或農田水利會人員受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經合格醫師診斷「有精神病」,且經服務農田水利會評估證明對職務無勝任能力。
職員任用後,有前項第1 款至第6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7 款及第8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 報考「工程、灌溉管理人員」於「報名前」應行「考慮及注意事項」如下:
1、 水利會「灌區遼闊」且「大多在山區、荒郊野外」→應考人於錄取進用後→需單獨負責執行灌排水路「調查、測量、巡查」等外業工作!
2、 台灣地區地理位置屬「亞熱帶」,防汛期間「颱風豪雨」頻仍→「水利會灌區各項建造物「極易發生災害」,其災後勘災工作」繁雜「艱鉅、危險」→且耗費「體力」,「應考人」於報名前請考慮是否具有是項體能!
3、 「水利會」管有「制水門、放水閘門」甚多,且大都「未自動化」,需人工操作,如遇颱風來襲、風雨交加,需不分晝夜前往啟閉→以免發生「災害導致國賠事件」發生→「應考人」於報名前請→考慮是否有能力擔任是項工作。
(四)、 考試各項試務相關工作規定,「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台灣金融研訓院」將登載於網站→務請應考人」適時上網閱覽瞭解,以確保本身權益!
(一)92年度→「92年元月26日」考試→「農田水利會招考(新進人員)」→共計錄取「 510 名」!
(二)97年度→「97年元月27日」考試→「農田水利會招考(新進人員)」→共計錄取「 310 名」!
(三)102年度→「102年3月10日」考試→「農田水利會招考(新進人員)」→共計錄取「 479 名」!
(四)105年度→「105年4月10日」考試→「農田水利會招考(新進人員)」→共計錄取「 161 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戰報」就能洞燭先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