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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簡單‧好考易中,身心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身心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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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特考」→以「公開競爭」方式舉辦:依「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公開招考!

二、「身心特考」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身心特考」分為「二等特考」「三等特考」「四等特考」「五等特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身心特考」,近年來,只舉辦「三等、四等、五等」特考,未舉辦「二等特考」!】

三、「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身心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參加「身心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身心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3、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身心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事由」「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身心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身心特考」之「報考資格」: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身心(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不須任何學歷

3、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身心(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3、並具有「身心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三→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身心(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

2、「大學畢暨以上學歷」「(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並具有「身心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二→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八、「身心特考」考試方式之「特殊規定」: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本考試「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經繳驗「醫師證明」→且經「審查合格者」→其「筆試」之作答方式→得以「點字」「盲用電腦」方式行之。

※「大東海」→特別指導專欄(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視同高考三級)→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員級)(視同四等特考)(視同普通考試)→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佐級)(視同五等特考)(視同初等考試)→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碩士畢暨以上學歷」才可報考,所以,「報考人數」及「招考名額」不多!故以下,亦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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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4年度「身心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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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4年「身心(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定於「113年4月20~21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4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屆):定於「112年12月26~113年1月4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12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高雄、(4)宜蘭、(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薦任官6職等。

(二)月薪:49,50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身心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5科)

1.「行政、法政」類組:

(1) 一般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2) 一般民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地方政府與政治

(3) 人事行政→(1)◎行政法  (2)◎行政學  (3)各國人事制度  (4)現行考銓制度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4) 戶  政→(1)◎行政法  (2)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兩岸關係法規) (3)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4)戶政法規(含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姓名條例)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法  制→(1)◎行政法  (2)◎民法  (3)刑法  (4)商事法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2.「交通」類組:

(6) 交通行政→(1)交通行政 (2)運輸學  (3)運輸管理學 (4)運輸經濟學 (5)運輸規劃學

3.「地政」類組:

(7) 地  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經濟學  (3)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科目於109年2月21日修正! (4)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5)土地估價

4.「社會、勞工」類組:

(8) 社會行政→(1)◎行政法  (2)社會學  (3)社會福利服務  (4)社會研究法  (5)社會工作

(9) 勞工行政→(1)◎行政法  (2)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3)勞資關係  (4)就業安全制度  (5)社會學

5.「教育、圖管」類組:

(10) 教育行政→(1)◎行政法  (2)教育行政學  (3)教育哲學  (4)教育心理學  (5)教育測驗與統計

(11) 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管理   (2)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  (3)讀者服務  (4)電腦與資訊檢索  (5)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6.「商科」類組:

(12) 財稅行政→(1)◎財政學  (2)◎經濟學  (3)◎民法  (4)◎會計學  (5)◎租稅各論

(13) 金融保險→(1)◎會計學  (2)◎經濟學  (3)金融保險法規  (4)保險學  (5)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14) 會  計→(1)◎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2)◎中級會計學  (3)◎成本與管理會計  (4)◎政府會計  (5)◎審計學

(15) 審  計→(1)◎審計學(包括政府會計25%)  (2)內部控制之理論與實務  (3)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4)財報分析  (5)◎政府會計

(16) 統  計→(1)統計學  (2)資料處理  (3)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4)抽樣方法 (5)◎經濟學

(17) 經建行政→(1)統計學 (2)國際經濟學  (3)公共經濟學 (4)貨幣銀行學 (5)◎經濟學

6.「資訊、工科」類組:

(18) 資訊處理→(1)資料結構  (2)程式語言  (3)資通網路(自107年起修正)  (4)資訊系統與分析  (5)資訊管理

(19) 機械工程→(1)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2)流體力學  (3)機械設計  (4)自動控制  (5)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20) 電子工程→(1)工程數學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子學  (5)電磁學

(21) 電力工程→(1)◎工程數學   (2)電路學  (3)計算機概論  (4)電子學  (5)電力系統

112、113年「身心(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定於「113年4月20~21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4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屆):定於「112年12月26日~113年1月4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年12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高雄、(4)宜蘭、(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男女皆可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3職等。

(二)月薪: 38,89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身心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3科):

★「身心特考(四等)」→「自113年」起,「各類科(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3科」!

1.「行政」類組:

(1) 一般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 一般民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地方自治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3) 戶  政→(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民法親屬編概要  (4)※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  

(4) 人事行政→(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法院」類組:

(5) 法院書記官→(1)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2)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科目於109年12月25日修正!

(6) 執達員→(1)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2)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7) 執行員→(1)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2)行政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3.「交通」類組:

(8) 交通行政→(1)交通行政概要  (2)運輸學概要  (3)運輸經濟學概要  (4)運輸管理學概要

4.「地政」類組:

(9) 地  政→(1)土地法規概要  (2)土地利用概要  (3)民法物權編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5.「社會、保育」類組:

(10) 社會行政→(1)※行政法概要  (2)社會工作概要  (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6.「教育、圖管」類組:

(11) 教育行政→(1)※行政法概要  (2)教育概要  (3)心理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12) 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管理概要  (2)技術服務概要  (3)讀者服務概要  (4)電腦與資訊檢索概要

7.「商科」類組:

(13) 財稅行政→(1)◎稅務法規概要  (2)◎民法概要  (3)◎會計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14) 金融保險→(1)◎會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保險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15) 會  計→(1)◎會計學概要  (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3)◎審計學概要  (4)◎政府會計概要

(16) 經建行政→(1)統計學概要  (2)貨幣銀行學概要  (3)※經濟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8.「資訊」類組:

(17) 資訊處理→(1)※計算機概要  (2)資料處理概要  (3)資訊管理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18) 資訊工程→(1)※計算機概要  (2)基本電學  (3)資訊技術概要  (4)電子電路概要

9.「工科」類組:

(19) 土木工程→(1)測量學概要  (2)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3)土木施工學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0) 機械工程→(1)機械力學概要  (2)機械製造學概要  (3)機械設計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1) 電子工程→(1)※計算機概要  (2)電子學概要  (3)電子儀表概要  ★科目於113年減為列考「3科」!

(22) 電力工程→(1)基本電學  (2)電工機械概要  (3)輸配電學概要  (4)電子學概要

(23) 測量製圖→(1)測量學概要  (2)測量平差法概要  (3)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112、113年「身心(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定於「113年4月20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4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屆):已於「112年12月26日~113年1月4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3年12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高雄、(4)宜蘭、(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不限學歷,男女皆可考。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

四、超高待遇:

(一)官職:委任官1職等。

(二)月薪:31,45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考1科):※國文。

★「身心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考2科):

1.「行政」類組:

(1) 一般行政→(1)※法學大意  (2)※行政學大意

(2) 電腦打字→(1)※計算機大意  (2)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

(3) 一般民政→(1)※法學大意  (2)※地方自治大意

(4) 戶  政→(1)※法學大意  (2)※戶籍法規大意

(5) 人事行政→(1)※人事行政大意   (2)※法學大意

2.「法院」類組:

(6) 錄   事→(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學大意

(7) 庭 務 員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院組織法大意

3.「地政」類組:

(8) 地  政→(1)※土地行政大意  (2)※土地法大意

4.「社會」類組:

(9) 社會行政→(1)※社會工作大意  (2)※社政法規大意

5.「教育、圖書」類組:

(10) 教育行政→(1)※教育學大意  (2)※教育法規大意

(11) 圖書資訊管理→(1)※圖書館學大意  (2)※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6.「商科」類組:

(12) 財稅行政→(1)※財政學大意   (2)※稅務法規大意

(13) 會  計→(1)※會計學大意   (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14) 經建行政→(1)※經濟學大意   (2)※法學大意

7.「工科」類組:

(15) 電子工程→(1)※電子學大意  (2)※基本電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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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身心特考」特考→領袖名師→北中南名師團→雲集在大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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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特考師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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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獨家分析→近年「身心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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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110年4月24~25日」考試→「身心(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計錄取 133 」!

1、110年度→身心(三等)特考→首波名額「 13 放榜日→再增額18名→共計錄取 31 」!

2、110年度→身心(四等)特考→首波名額「 19 」→放榜日→再增額29名→共計錄取 48 」!

3、110年度→身心(五等)特考→首波名額「 21 」→放榜日→再增額33名→共計錄取 54 」!

二、111年度→「111年4月23~24日」考試→「身心(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計錄取「 138 名」!

1、111年度→身心(三等)特考→首波名額「 18 」→(第二波)增額「 16 」→(第三波)增額「 3 放榜日→共計錄取 36 」!

2、111年度→身心(四等)特考→首波名額「 26 」→(第二波)增額「 12 」→(第三波)增額「 8 放榜日→共計錄取 43 」!

3、111年度→身心(五等)特考→首波名額「 29 」→(第二波)增額「 18 」→(第三波)增額「 11 放榜日→共計錄取 59 」!

三、112年度→「112年4月22~23日」考試→「身心(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將招考「175以上」!

1、112年度→身心(三等)特考→首波名額「 16 」→(第二波)增額「 10」→(第三波)增額「 5 放榜日→共計錄取 31 」!

2、112年度→身心(四等)特考→首波名額「 37 」→(第二波)增額「 19 」→(第三波)增額「 9 放榜日→共計錄取 65 」!

3、112年度→身心(五等)特考→首波名額「 32 」→(第二波)增額「 30 」→(第三波)增額「 17放榜日→共計錄取 79 」!

四、113年度→定於「113年4月20~21日」考試→「身心(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共將招考「 93 名以上」!

1、113年度→身心(三等)特考→首波名額「 28 共將招考 28 名以上」(還會有第二波、第三波增額)!

2、113年度→身心(四等)特考→首波名額「 39 」→共將招考 39 名以上」(還會有第二波、第三波增額)!

3、113年度→身心(五等)特考→首波名額「 26 」→共將招考 26 名以上」(還會有第二波、第三波增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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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一)「身心(三等)特考」~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二)「身心(四等)特考」~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三)「身心(五等)特考」~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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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身心特考」→錄取者→依志願「分發到」下列機構「就近上班」~「錢多、事少、離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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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一:
十一 「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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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一:

 

一、【訓練之依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8 條及第 10條11條之1)之規定辦理!

二、【訓練類別】及【訓練重點】:

(一)「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二)「基礎訓練」:

(1)「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除「最近3年內~曾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或有「(特殊原因)報經同意者」外→應經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身障特考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申請」項下→採報名方式「參加基礎訓練」→並「應優先」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2)「如有特殊原因」致「確(因故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應函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同意後→「始得」改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其「課程內容」及「相關作業」事項,由「保訓會」另訂之。

三、【訓練對象】:

(一)「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

(二)「歷年來」→本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訓練期間「為 4 個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實施方式】: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1.自「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2.「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3.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如亡故)」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派員」參加「由保訓會辦理」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講習課程→「並應」透過「職務或工作內容調整」、「提供輔助設備」及「指派專人輔導」等措施→使「受訓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要求」→另應審酌「受訓人員(個別障礙)」類別及等級→與「婚、喪、懷孕、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特殊事由→「注意」受訓人員「身心等各方面需求」及「生活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協助」!

(五)「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透過「專業諮詢及補助」以達成「前款目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職務再設計」網站(https://jobacmd.wda. gov.tw/DJOB_WEB/)】→提供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輔具)服務相關資訊」→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又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相關資訊→「請轉知」錄取人員→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站(https://dpws.sfaa.gov. tw/)查詢參考應用!

(六)「為協助」→「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能運用「相關輔導與諮商管道」→「保訓會」蒐集臚列【輔導與諮商相關網路資源一覽表】,請「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逕行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俾即時給予「受訓人員」,「必要之輔導與諮商」相關專業協助!

(七)「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6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錄取類科」或「錄取分發區」→「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八)「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九)「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座談」及「派員實地瞭解」→「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十)「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十一)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請書」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訓會!

(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保訓會108年12月16日公訓字第1082160521號函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之「程序」:

1、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 13 點第 4 款)人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3、「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接受 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該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置於 https://www.csptc.gov.tw)項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四)「受訓人員」報名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或「(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時→「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避免」以業務繁忙為由否准→「以維錄取人員權益」!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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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二:
十二 「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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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計畫」之二: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3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或「銓敘部」遇缺調訓→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便民服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 91 年 6 月 4 日)(選特字)(第 0910003178 號)書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5703 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4 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 「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一、【(停止)訓練】: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

1、 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2、 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應予停止」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之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8點第 1 款第10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三)依前 3 款,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本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二、【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三、【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之「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 年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四、【(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請假)規定】: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及「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不予採計」訓練成績!

(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四)依「保訓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須列入考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36條之1為扣考」處分。

3、「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7、「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8、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1 點(第 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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