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累積人數: 575514 位
(一)「司法特考」→分為「司法(三等)特考」、「司法(四等)特考」、「司法(五等)特考」。
(二)「司法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司法(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司法(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司法(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司法(三等)特考」→「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司法(三等)特考」: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司法(三等)特考」→「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1)「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2)「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司法(四等)特考」→「錄取成績」及「計算方式」:
1、「司法(四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司法(四等)特考」→「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司法(五等)特考」→「錄取成績」及「計算方式」:
1、「司法(五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司法(五等)特考」→「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六)「司法(四等)(法警)」之「體能測驗」→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司法(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2、「司法特考」→「不予錄取」之規定:
(1)「司法特考」→「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司法(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司法(三等)特考」→(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 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司法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司法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 訓練。
(二)又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司法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2、「司法(三等、四等)」→「書記官」→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3、「司法(五等)」→「錄事」→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 不及格」!
4.「司法特考」之「體格複檢」:參加訓練之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 「保訓會」核備!
(一)「司法(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不須任何學歷。
(二)「司法(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齡限制:j書記官→18歲以上,不限最高年齡k法警:18歲以上,45歲以下l執達員→18歲以上,55歲以下m執行員→18歲以上,50歲以下n監所管理員→18歲以上,4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司法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司法(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齡18歲以上,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司法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一)「司法(三等)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二) 「司法(四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行之→但「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 「司法(五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行之。
(一)「司法(三等)特考」→「監獄官」→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二)「司法(四等)特考」→「監所管理員」→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一)「司法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二)「司法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詳見「附表三」之規定。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8月11~13日」→舉行考試!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5月3~13日」→受理報名!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5月4~14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一)檢察事務官、法院書記官、監獄官→年滿18~55歲,大學畢暨以上學歷,男女皆可報考。
(二)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年滿18~55歲,大學以上教育、社會、心理、社工、輔導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行政執行官→年滿18~55歲,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
(四)家事調查官→大學畢暨以上學歷,男女皆可報考。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公文20%、作文60%、※測驗20%)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1、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3)行政法 (4)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5)智慧財產權法 (6)強制執行法
★財經實務組:(1)証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中級會計學 (3)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4)銀行實務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1)系統分析 (2)資通安全 (3)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4)計算機網路 (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擬土設計與綱結構設計) (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2、法院書記官→(1)民法 (2)刑法 (3)民事訴訟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3、監獄官→(1)監獄行刑法 (2)刑法 (3)心理測驗 (4)監獄學 (5)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6)諮商與輔導
4、心理測驗員→(1)心理測驗與衡鑑 (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3)諮商與心理治療 (4)心理學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5、心理輔導員→(1)心理測驗與評量 (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3)心理諮商與輔導 (4)社會工作概論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6、行政執行官→(1)民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6)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7、家事調查官→(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2)家事事件法 (3)心理學 (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5)諮商與輔導 (6)調查與訪談實務
8、觀護人→(1)刑法 (2)犯罪學 (3)諮商與輔導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或社會工作概論(選試科目)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8月11~13日」→舉行考試!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5月3~13日」→受理報名!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5月4~14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一)法院書記官→高中(職)以上畢業者。(不限年齡)。
(二)法警、監所管理員→年滿18~4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三)執達員→年滿18~5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四)執行員→年滿18~5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公文20%、作文60%、測驗20%)
2.※法學知識(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監獄官→(1)監獄學 (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事政策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諮商與矯正輔導
2、法院書記官→(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3、法 警→(1)行政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法院組織法 (4)刑事訴訟法概要
4、監所管理員→(1)刑法概要 (2)監獄學概要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執達員→(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強制執行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執行員→(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強制執行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8月10日」→舉行考試!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8月11日」→舉行考試!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5月3~13日」→受理報名!
(二)107年度(上屆):已於「107年5月4~14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六考區舉行考試。)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2年。
3、進修博士→保留3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2年。
5、「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保留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一)共同科目(考2科):
1、※國文。【只考「選擇題(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共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1、錄事人員→(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學大意
2、庭務人員→(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院組織法大意
(一)103年度→司法(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71名→放榜之日再增額40名→共計錄取111名!
(二)103年度→司法(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365名→放榜之日再增額242名→共計錄取607名!
(三)103年度→司法(五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53名→放榜之日再增額45名→共計錄取98名!
(一)104年度→司法(三等)特考→原名額104名→再增額7名→第三波放榜再增額「43名」→共計錄取「154名」!
(二)104年度→司法(四等)特考→原名額355名→再增額299名→第三波放榜再增額「19名」→共計錄取「673名」!
(三)104年度→司法(五等)特考→原名額66名→再增額31名→第三波放榜再增額「20名」→共計錄取「117名」!
(一)105年度→司法(三等)特考→原名額78名→(放榜日)再增額46名→共計錄取「124名」!
(二)105年度→司法(四等)特考→原名額876名→(放榜日)再增額119名→共計錄取「995名」!
(三)105年度→司法(五等)特考→原名額113名→(放榜日)再增額8名→共計錄取「121名」!
(一)106年度→司法(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66名」→ (放榜日)再增額「41名」→共計錄取「107名」!
(二)106年度→司法(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360名」→ (放榜日)再增額「191名」→共計錄取 「551名」!
(三)106年度→司法(五等)特考→(首波)原名額「54名」→ (放榜日)再增額「88名」→共計錄取「142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機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