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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調查特考」):
(一)「調查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1、「調查特考」→分為「調查(三等)特考」、「調查(四等)特考」、「調查(五等)特考」。
2、「調查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調查(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調查(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調查(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調查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應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1、「調查(三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3)「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4)「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調查(四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調查(五等)特考」:
(1)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
1、(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2、「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4)(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四、「調查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調查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調查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調查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調查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調查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3、「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七、「調查特考」之「報考資格」: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5、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2、「中華民國」之「國民」。
3、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不須任何學歷。
八、「調查特考」之「考試程序」→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之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九、「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特殊規定: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調查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詳見「考選部」公告之「附表三」之規定。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考試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8月14~16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8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定於「110年5月4~13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5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 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超高待遇:月薪「75,000~80,000元」以上!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公文20%、作文60%與※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社會學 (2)政治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
2、法律實務組→(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3)行政法 (4)商事法
3、財經實務組→(1)經濟學 (2)中級會計學 (3)財務管理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電子科學組→(1)電子學與電路學 (2)工程數學 (3)計算機概論 (4)通信與系統
5、資訊科學組→(1)系統分析與設計 (2)資訊安全實務 (3)資通網路 自107年起修正 (4)資料庫應用
6、營繕工程組→(1)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2)營建法規 (3)政府採購法 (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化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析化學 (4)儀器分析
8、醫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子生物學 (4)遺傳學
一、考試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暫無招考名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8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暫無招考名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5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60,00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公文20%、作文60%與※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緒20%、兩岸關係2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社會學概要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政治學概要
2、法律實務組→(1)刑法概要 (2)刑事訴訟法概要 ※(3)行政法概要
3、財經實務組→(1)經濟學概要 (2)財務管理概要 ◎(3)會計學概要
4、電子科學組→(1)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2)計算機概要 (3)通信與系統概要
5、資訊科學組→(1)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2)資料庫應用概要 (3)資通網路概要(自107年起修正)
6、營繕工程組→(1)結構分析概要 (2)施工法概要 (3)政府採購法概要
7、化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概要 (2)分析化學概要 (3)儀器分析概要
8、醫學鑑識組→(1)生物化學概要 (2)分子生物學概要 (3)遺傳學概要
一、考試日期:
(一)110年度:暫無招考名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8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0年度(本屆):暫無招考名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5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二)「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年滿18歲,30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四)不須任何學歷。
四、超高待遇:(月薪)33,35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與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1、調查工作組→※(1)政治學大意 ※(2)法學大意
2、財經實務組→※(1)會計學大意 ※(2)經濟學大意
3、電子科學組→※(1)基本電學大意 ※(2)通信與系統大意
4、資訊科學組→※(1)計算機大意 ※(2)資料處理大意
(一)104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85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97 名」!
(二)104年度→調查局(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2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2 名」!
(一)105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08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06 名」!
(二)105年度→調查局(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5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4 名」!
(一)106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70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69 名」!
(二)106年度→調查局(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2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9 名」!
(一)107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92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08 名」!
(二)107年度→調查局(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0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0 名」!
(一)108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10 名」+(第二波)再增額「0名」→共計錄取「 108 名」!
(一)109年度→調查局(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116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16 名」!
(二)109年度→調查局(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 6 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6 名」!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