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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稅局)稅務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國稅局)稅務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對外招考: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稅務特考」→分為「稅務(三等)特考」、「稅務(四等)特考」。
(二)「稅務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稅務(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稅務(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國稅局)稅務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1、「稅務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2、「稅務特考」之「錄取分發區」:按「各地區國稅局」之「轄區」→區分為j臺北市;k臺灣省北區;l臺灣省中區;m臺灣省南區;n高雄市等「五個錄取分發區」,分述如下:
(1)「臺北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2)「臺灣省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3)「臺灣省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4)「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5)「高雄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三)「稅務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稅務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稅務(四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稅務(三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稅務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
5、「稅務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四、「(國稅局)稅務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稅務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稅務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於「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國稅局)稅務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國稅局)稅務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稅務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七、「(國稅局)稅務特考」之「報考資格」:依「稅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稅務特考」→「各等級、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一)「稅務(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稅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稅務(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並具有「稅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9月7~9日」→舉行考試!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9月」→舉行考試!
(◎註:依往年之慣例,「(國稅局)稅務特考」,採「隔年」舉辦一次!)
(一)108年度(本屆):定於「108年5月28日~6月6日」→受理報名!
(二)111年度(下屆):預定「111年6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一)「稅務(三等)特考」: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二)「稅務(四等)特考」: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一)「稅務(三等)特考」: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47,630元起薪!
(二)「稅務(四等)特考」: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37,375元起薪!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與英文40%)
(二)專業科目:
1、財稅行政→(1)◎財政學 (2)◎民法 (3)◎會計學 (4)◎租稅各論 (5)◎稅務法規
2、財稅法務→(1)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5)◎稅務法規
3、財稅行政→(1)◎民法概要 (2)◎會計學概要 (3)◎稅務法規概要
(一)100年度→稅務(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23名→共計錄取123名!
(二)100年度→稅務(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48名→共計錄取48名!
(一)102年度→稅務(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67名→(放榜日)再增額1名→共計錄取168名!
(二)102年度→稅務(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3名→共計錄取13名!
(一)104年度→稅務(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05名→再增額2名→共計錄取「108名」!
(二)104年度→稅務(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22名→再增額0名→共計錄取「22名」 !
(一)106年度→稅務(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56名 + (第二波)增額錄取7名 + (第三波)再增額1名→(放榜日)共計錄取「64名」!
(二)106年度→稅務(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16名 + (第二波)增額錄取1名 →(放榜日)共計錄取「17名」!
(一)108年度→稅務(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35名+(第二波)增額錄取0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35 名」!
(二)108年度→稅務(四等)特考→(首波)原名額10名+(第二波)增額錄取1名→(放榜日)共計錄取「 12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