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海巡署‧高待遇,海巡特考學院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海巡特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公職領袖〜大東海→113、114年度「海巡特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TOP

一、「海巡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海巡特考」→「海巡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海巡特考」→分為「海巡(三等)特考」「海巡(四等)特考」「海巡(五等)特考」

(二)「海巡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海巡(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海巡(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海巡(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海巡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海廵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2、「海巡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海巡(五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海巡(四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海巡(三等)特考」

1.「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海巡特考」之「體能測驗」→「特殊規定」:

1.「海巡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2.「海巡特考」「體能測驗」之「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5)「海巡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註:「海巡(三等、四等)」(分三試)舉行!「海巡(五等)(分二試)舉行!】

4.「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5.「海巡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6.「海巡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四、「海巡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6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3年)」vs.「各類特考(綁約6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海巡特考」錄取者,須「綁約6年」:

1、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詳言之,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海巡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海巡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海巡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海巡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七、「海巡特考」之「報考資格」: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海巡(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不須任何學歷

4、「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二)「海巡(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4、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5、「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6、並具有「海巡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海巡(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5、「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6、並具有「海巡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八、「海巡特考」之「考試程序」→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海巡(五等)特考」→「分二試」舉行:

1、(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海巡(四等)特考」→「分三試」舉行

1、(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海巡特考」之「口試」:前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九、「海巡特考」之「體格檢查」→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一)「海巡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海巡特考」之「體格檢查」「不合格」「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三)「海巡特考」之「體格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海巡特考」之「體格檢查」之「不合格」→依「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海巡特考」「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1.「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2.「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1.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2.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手指:1.單手「拇指」、「食指」;2.「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3.「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2.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1.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2.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至「不堪」勝任職務。

(十)傳染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其他:「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一、「海巡特考」招考「類別、科別、科目」:請詳閱「考試院」公布之「海巡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暨「附表二」。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TOP
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4年度「海巡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超強系列〜大東海→113、114年度「海巡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TOP

甲.113、114「海巡(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屆):定於「113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8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定於「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5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五)「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四、超高待遇:月薪「54,78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海巡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自105年元月1日起,「海巡(三等)特考」應試科目修正如下:

(1)海巡行政→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2)海巡觀通監控→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電子學  4.電路學 5.通信與系統  

(3)海洋巡護-航海→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4)海洋巡護-輪機→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乙.113、114年「海巡(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屆):定於「113年8月10~12日」→舉行考試!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8月」→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定於「113年4月30日~5月9日」→受理報名!

(二)114年度(下屆):預定​「114年5月」→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四)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五)「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四、超高待遇:月薪「43,000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海巡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自105年元月1日起,「海巡(四等)特考」應試科目修正如下:

(1)海巡行政→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2)海巡觀通監控→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電子學概要  4.基本電學

(3)海洋巡護-航海→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4)海洋巡護-輪機→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丙.113、114年「海巡(五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3年度(屆):本屆暫無舉辦!

(二)114年度(下屆):本屆暫無舉辦!

二、報名日期:

(一)113年度(本屆):本屆暫無舉辦!

(二)114年度(下屆)本屆暫無舉辦!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共「六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不須任何學歷

(四)「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四、超高待遇:月薪「33,355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海巡特考」→「自112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自105年元月1日起,「海巡(五等)特考」應試科目修正如下:

(1)海洋巡護→1.※海巡勤務大意(40%)與海巡法規大意(4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TOP
近年「海巡(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近年「海巡(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與「統計總表」: }
TOP

(一)  110年度→「110年10月30~31日」考試→「海巡(三等)特考」(首波)原名額「15名」+再增額「0名」共計錄取「 15 名」!

1、110年度→海巡(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5名」+再增額「0名」 共計錄取「 15名」!

(二) 111年度→「111年8月13~15日」考試→「海巡(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 12  名」!

1、111年度→海巡(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3名」→共計錄取「 9 名」!

2、111年度→海巡(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5名」→共計錄取「 3 名」!

(三) 112年度→「112年8月12~14日」考試→「海巡(三等、四等)特考」→共計錄取「58」!

1、112年度→海巡(三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26名」+(第二波)增額「5名」→(放榜後)共計錄取「 51 名」!

2、112年度→海巡(四等)特考→(報名日)原名額「10名」+(第二波)增額「0名」→(放榜後)共計錄取「名」!

(四) 113年度→定於「113年8月10~12日」考試→「海巡(三等、四等、五等)特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各類組、各科別」之「需才缺額」→請見「大東海官網」每日發布之「獨家狠準戰報」,就能「洞燭機先」!

 

一、近年「各類組、各科別」錄取名額「明細表」:                                                                  

(一)「海巡(三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二)「海巡(四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三)「海巡(五等)考試」~歷屆「招考類組、錄取名額」〜比較表:

TOP
大東海〜「為您提供」→「112年~海巡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大東海〜「為您提供」→「112年~海巡特考」 →「報名簡章(報名須知)」→「敬請詳閱」: }
TOP
◎「考試院」→公告之「112年海巡(三等、四等)特考」→報名簡章!
TOP
大東海〜「海巡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大東海〜「海巡特考」→匯集「全國各分班」→ 「首席名師團」→北中南「各路名師」→ 互為「交流」與「共享」→「必考科目」→「每科」皆 有「1〜3位以上」之「超強名師」→「為您開示、為 您授課」→「人人稱讚、有口皆碑」: }
TOP
◎大東海「領袖名師」雲集→請至「名師學院」即刻試聽!
TOP
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大東海〜「超強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年年榮獲「全國錄取總冠軍」→「有目共睹、 鐵證如山」: }
TOP
◎慶賀「金榜題名」!→隆重「頒獎典禮」!→請看「熱烈→慶功盛宴」!
TOP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榮登金榜、心路歷程」→「錄取經驗、讀書心得」 「世代傳承、與您分享」: }
TOP
◎成功之路!有夢最美!築夢踏實!→請看「讀書心得、分享經驗」!
TOP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狀元榜眼探花」→「錄取標準、錄取分數」→ 「考取標準、考取分數」:
大東海〜「績優學員」→參加「海巡特考」→ →「狀元榜眼探花」→「錄取標準、錄取分數」→ 「考取標準、考取分數」: }
TOP

★ 一般警察‧警察特考‧警專招考 ~


     法警招考‧海巡特考‧頒獎留念‧英雄榜單!

TOP
:::
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甲、「考試院」主辦之→各類「公職考試」:

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國營事業」招考:

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丙、「金研院」舉辦之→各類「銀行招考」:

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丁、「考試院」主辦之→各類「證照考試」:

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己、「各機關」主辦之→各類「其他考試」:

戊、報名參加「大東海」~「永久免費~保證班」→「最佳投考組合」→「準備一次」→「就可連考多次」:

戊、報名參加「大東海」~「永久免費~保證班」→「最佳投考組合」→「準備一次」→「就可連考多次」: